可以向员工收取押金吗?
情景案例
李四大学毕业后入职一家民营企业,双方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经过一个月的岗前培训,李四被安排到市场部担任区域经理,为防止优秀员工的流失,该企业收取于某一万元的服务器押金,并约定于某在合同期满前无权要求退还押金,为谋取更好发展,李四在一年后提出辞职,向公司索要一万元押金无果变向仲裁委提起了申诉,李四认为,企业无权收取一万元押金,其行为已经违反我国劳动法相关规定,必须返还已收押金。
请问:李四的的做法正确吗?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用人单位能否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问题。
实践中,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往往会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收取押金,以防止劳动力流失,我国《劳动法合同》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用人单位如果违反该规定,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一旦查证属实,用人单位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本案中,企业向李四收取押金已经违法,在李四提出要求返还后,拒不返,还更加违法。李四的说法是正确的,李四既可以像案例中这样通过申请劳动仲裁的形式请求返还,也可以直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劳动者总体来讲处于弱势地位,与用人单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生活实践中,劳动者不懂劳动法,自身的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又不知道如何用劳动法保护自己。
如果用人单位已经收了我的费用,那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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