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5大变化 遗嘱合法有效的8个要点 | 学习民法典之88

民法典从2021年1月1日起实行,法典中的“继承篇”对《继承法》的相关内容也进行了修改——继承权发生了变化,订立遗嘱的方式发生了变化,新增的遗产管理人制度更被誉为是“跨越时空的守护”。

1 、增加了两个遗嘱形式

例子:

年满90岁的张大爷想给子女立一份遗嘱,避免自己百年之后子女为争房产发生纷争。但张大爷自小是文盲,只会写自己的名字,没法写遗嘱。这种情况下,他该怎么办?

办法:

虽然张大爷是文盲,但其可以选择采用录音录像遗嘱或者打印遗嘱的方式订立遗嘱,这是民法典新增的两个遗嘱形式。

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1137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民法典第1138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2、增加了“遗嘱最新第一”原则

例子:

张大爷跟邻居聊天时说,大儿子向来孝顺,于是他立下遗嘱,将名下房产留给大儿子。可自从立下遗嘱后,大儿子对自己的态度急转直下,“真后悔把房子给了他”。遇到这种立遗嘱前和立遗嘱后“判若两人”的子女,怎么办?

办法:

民法典规定,可以让老人有一次修改遗嘱的机会,最大程度上保证了立遗嘱人的权益。

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个规定的意思是说,当出现多份有效遗嘱时,将以最新的遗嘱为有效遗嘱来执行。

3、隐匿遗嘱、强迫立遗嘱或丧失继承权

例子:

姐姐吐槽:“你长期打骂虐待父亲,生病了也不给医治,这才导致父亲去世,怎么还有脸争夺继承权?”

弟弟回应:“法律规定我不能享有继承权吗?”

不孝子女平日对父母不管不顾,不仅不尽孝道甚至还会虐待父母,父母去世后只想着怎么分钱,遇到这样的子女应该怎么办?

办法:

拿走“他”的继承权。

民法典第1125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值得注意的是,此条款新增两项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一是隐匿遗嘱,情节严重,二是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除此之外,本条新增了继承人宽恕制度,在继承人有以上行为丧失继承权后,如果继承人确实有悔改的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原谅宽恕的,或者是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则该继承人仍有继承权。但是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者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不适用宽恕制度。

4、增加有效继承人的范围 侄甥可代为继承

可以说这个规定紧跟时代潮流,当前家庭缩小化比较明显,有些年轻人不愿生育,民法典将外甥、外甥女、侄儿、侄女都列入了有效继承人范围,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有些情况下遗产无人继承的问题。

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按照民法典,侄、甥可代位继承遗产。

5、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 民政部门可作为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新增了遗产管理人制度。简单说,遗产管理人就是对去世之人的财产进行清理、保存、管理和分配的人,并在管理过程中防止遗产遭受转移、隐藏、侵占、变卖等侵害行为。

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遗产管理人的选任自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第1146条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那么,如何订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呢?要注意以下细节。

1.所有遗嘱类型都必须具备的条件

1).遗嘱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

3).遗嘱内容不违法;

4).处分的是遗嘱人合法财产;

5).为缺乏劳动能力而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

2.所有见证人都必须具备的条件

1).见证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见证人无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情形,即文盲、盲人、不知晓遗嘱语言等情形;

3).见证人不是继承人、受遗赠人;

4).见证人与继承遗产无利害关系。

3.自书遗嘱

1).亲自书写遗嘱全文并签名;

2).注明年、月、日。

4.代书遗嘱

1).由见证人中的一个作为代书人代遗嘱人手写遗嘱全文;

2).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

3).见证人(包含代书人)和遗嘱人签名;

4).注明年、月、日。

5.打印遗嘱

1).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

2).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

3).注明年、月、日。

6.录音录像遗嘱

1).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

2).遗嘱内容展示在录音录像中,根据以往判例,最好由遗嘱人口述或由见证人口述后遗嘱人明确认可;

3).遗嘱人、见证人在录音录像中露出完整清晰的正脸并报出名字;

4).录音录像中需明确录制时间,比如展示今日报纸日期、新闻台日期等。

7.口头遗嘱

1).遗嘱人危急情况;

2).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

3).遗嘱人口述;

4).遗嘱人的危急情况一直到其去世都没有解除。如果危机情况解除则口头遗嘱无效。

8.公证遗嘱

1).遗嘱人亲自到场;

2).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具备相应资质;

3).两名公证员共同办理;

4).公证员应当制作谈话笔录,遇到遗嘱人是年老体弱、危重伤病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盲人等情形的,还应制作录像或录音。


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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