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谈︱民事案由确定之律师实务分析
民事案件案由,实际指民事案件的基础法律关系。案由的确定关系到整个案件诉讼方向及案件结果的走向。尤其根据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新修订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于“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情形,案由变更与否已不在是法院必须释明的情形。故对于起诉之初案由的确定及诉讼中案由错误后如何及时变更,成为了民事诉讼中需要审慎注意的关键。以下笔者结合经办的实务案例,作出简要分析。
案情摘要
王某与张某之间签署了《投资合同》,约定张某对项目的投资金额为50万,项目期3个月,项目结束时可享有100万定额收益,若项目失败,则承担一部分亏损(亏损金额不超过项目投资额)。协议签署后,因项目进行过程中遭遇亏损,王某便口头告知了张某项目亏损事宜,项目结束。两年后,张某以不知道项目概况为由,双方的投资款虽名为投资,但实为借贷向广州某区法院以民间借贷案由起诉。一审法院以双方签署的是投资协议,且经过庭审质证认定双方构成投资合作法律关系,而并非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为由直接驳回张某起诉。张某不服,上诉至广州中院,二审法院以当事人起诉的基础法律关系与查明事实不一致时,一审法院未对基础法律关系的性质作出释明为由,发回重审。
一审法院重审时,认为双方签署的投资条款中“关于项目结束时可享有定额回报100万元”指的是无论投资失败与否,均享有定额收益,与合作法律关系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是相违背的,因此认定双方构成“名为合作,实为借贷”的法律关系,支持了张某诉请。王某不服,又针对该重审判决上诉至广州中院,二审法院首先查实,广州中院在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中,张某确定其主张的是投资法律关系,故广州中院才据此发回重审,一审法院重新立案的案由已经由民间借贷纠纷变更为合作纠纷。但张某在一审法院立案后,又重新书写了《案由说明》,说明虽然张某变更案由为合作纠纷,但是仍然认为本案案由不应认定为合作合同纠纷。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前后两次对本案的案由作出不一样的认定,其主要原因在于对《投资合同》关于承担风险的条款认定不一致,经开庭询问当事人后,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更加符合合作合同的性质,因而认定本案不构成借贷关系,最终驳回张某全部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案涉《投资合同》性质如何认定?本案基础法律关系是民间借贷纠纷还是合作合同纠纷?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一)修改前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二)修改后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但法律关系性质对裁判理由及结果没有影响,或者有关问题已经当事人充分辩论的除外。
存在前款情形,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案例分析
(一)对于上述案例,笔者代理被告,历经两次一审,两次二审,最终得到胜诉结果。从本案的争议焦点来看,关键点在于双方签署的《投资合同》中关于利益分享和风险承担的约定是否符合合作纠纷的法律特征?终审判决的法官认为,张某投资50万,但3个月项目期结束后能享有100万收益,该约定不符合民间借贷关于利息的约定;而关于风险分担,虽张某认为,合同约按投资成本50万承担风险,却是在享有100万收益后再承担风险,终审法院认为这种理解与常理不符,最终认定双方构成合作法律关系。
(二)从整个诉讼的过程中案由的确定来看,在发回重审的庭审过程中,经法官释明后,张某明确表明其主张投资合同而并非借贷合同。由此可看出,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时也认定王某和张某构成投资合作法律关系,但其在发回重审的一审过程中仍然坚持以民间借贷纠纷作为案由,故最终二审败诉。
(三)从证据规则的变动来看,因为本案的所有庭审均发生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修改之前,故一审法院在发现当事人起诉的基础法律关系与认定的法律关系存在不一致时,法院有释明的义务,故本案才会发回重审。
如何选定案由
(一)律师在拿到案件时,首先应对案件的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分析,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来确定适用的法律及对应的案由。其次,在基础法律关系比较接近无法确定案由时,可对照立案法院的相关近期案例来确定案由。最后,在立案时也可与立案庭法官沟通,笔者就曾经在广州某法院立不当得利案件时,得知对于合同无效后的不当得利之债应当以最开始的基础法律关系作为案由,而不能以不当得利作为案由。
(二)根据修改后的证据规则,法院在发现当事人起诉的基础法律关系与认定的法律关系存在不一致时,法院不再有释明的义务,律师只能根据庭审走向及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来判断法院可能对案件的基础法律关系的认定,在辩论终结前变更诉讼请求,以达到不被驳回诉讼请求的目的。
结语
民事案由的选定可能日常为大多数人所忽视,实质上这也是诉讼案件需要审慎注意的关键环节,案由的正确选定是案件走向成功的第一步。
律师简介
陈婧律师
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学硕士。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具有十多年律师从业经验,自执业以来处理多起大标的民商事纠纷,均为当事人挽回上千万经济损失。且曾担任了几十家房地产类、融资性担保类的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均取得良好的服务效果。也担任多起经济类犯罪的辩护人,成功为当事人打掉罪名或减轻量刑。
擅长业务领域:合同类、金融类、公司类民商事诉讼、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及经济类刑事犯罪辩护。
陈亚兴律师
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曾就职于广东某中级人民法院,熟悉各类民商事案件诉讼流程,具备丰富的诉讼实务经验。自执业以来,成功代理多起合同类、金融类、公司股权类民商事纠纷,也担任了各类中小型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为其提供了优质法律服务。
供稿|陈 婧
陈亚兴
审稿|陈安娜
排版|余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