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开的机票款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吗?
朋友问,这两张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吗?
财会君的回答是,不能。
很明显,这是通过携程、飞猪等旅行社性质平台订购,由平台开出的国内航班代订机票发票,发票内容是“经纪代理服务”,不管是机票款还是代订机票产品,开票税目就是“经纪代理服务”,只不过一张是纸质增值税普票,一张是电子普票。
其实在2019年4月1日之前,根据营改增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单位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不存在抵扣进项税的问题。
随着增值税改革的深化,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已经允许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政策,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以抵扣进项税,而文章开头的那两张发票虽然本质内容也是机票,但是属于“经纪代理服务”,并非“旅客运输服务”,所以不能抵扣。
如果要抵扣进项税,要么开出“旅客运输服务”的电子普票,要么提供“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要么开出增值税专票正常抵扣,这些旅行社能做到吗?
首先,旅行社自己不提供旅客运输服务,肯定开不出“旅客运输服务”的发票。
再次,旅行社提供代订机票更多是一种代理销售或者转售,根据《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的相关规定,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适用差额征税,开不了专票。
虽然旅行社不能开专票,但是可以向购买方开具行程单,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文章开头那两张发票)。
因此,可以通过获取“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来进行进项税的抵扣。那么,行程单到底长啥样?下面就是一张行程单:
就以上面这张行程单为例,票价(CNY)1350元,民航发展基金(CN))50元,燃油附加费(YQ)0元,合计1400元。
那么可以抵扣的进项税
=(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1,350÷(1+9%)×9%=111.47元。
假设是出差,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差旅费 1,288.53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111.47
贷:银行存款/现金 1,400
在进行增值税申报的时候,把这抵扣的进项税填到《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的8b栏,第10栏也填一下,主要用于统计。
对于机票,是不是就一定要拿到“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才能抵扣呢?
其实也不是,符合规定的电子普票也可以抵扣,下面这张机票发票就可以抵扣:
因为这是一张“运输服务”发票,税率直接就是9%,再看看销售方,是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运输服务的提供方,所以可以开具“运输服务”发票,和旅行社不同,这种发票只需要按票面上的税额直接抵扣即可,填表方式也一样。
如果想用这个发票就需要注意,发票抬头要开成单位,这个在《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中已经明确。
除此之外,机票的抵扣还需要注意以下问题,财会君总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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