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色情真诈骗!6名“私密会所”女子被起诉,有22岁女生骗了120万
近日,12309中国检察网公布了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的一份起诉书,内容显示,来自全国各地的6名女子,因参与“套路嫖”组织,暗示会所提供性服务,吸引被害人到会所门店进行消费,已被集体提起公诉。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毕某某,女,1999年生,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巨野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女,1996年生,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宁波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8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肖某甲,女,1996年生,大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阆中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甲,女,1991年生,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淮北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苗某某,女,1985年生,大学文化,个体美容店工作,住河南省新乡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毕某某、何某某、肖某甲、赵某甲、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马某甲、张某甲(均另案处理)投资加入“四合雅苑”诈骗组织,后于2016年下半年,单独招募人员,在北京设立总部,在北京、上海、河南等地设立网络部、渠道部、资源部、客服部、财务部、人事部、行政部等部门,在上海、杭州、江阴、无锡、台州、苏州等地开设会所门店。由网络部、渠道部、资源部制作会所宣传网页,通过在各大网站购买词条、贴广告等手段宣传提供高端男士养生会所等服务,吸引男性受害人点开网页宣传链接,通过网页内嵌的聊天软件将被害人引流至客服部门与客服人员聊天。
客服人员使用美女头像虚拟身份使用固定话术向被害人宣传提供男士私密会所服务,暗示会所提供性服务,吸引被害人到会所门店进行消费,如被害人有消费意向,客服人员将被害人信息发送给财务部门的转接人员,转接人员再将被害人信息发送给被害人所在地附近的会所门店工作人员。
待被害人到达会所附近后,由会所接待人员接至会所门店,由接待人员、门店店长再次通过话术向被害人暗示会所内有性服务提供,通过让被害人充值办会员卡或提前支付消费款等方式对被害人实施诈骗,随后会所门店安排“女模特”为被害人提供无性服务的按摩、跳舞。
在被害人发现没有性服务时,由“女模特”对被害人实施安抚,伺机通过暗示继续充值升级会员等级才能享受性服务的方式诱使被害人继续充值,客服人员也对被害人进行安抚,诱使被害人到其他门店继续消费。客服人员、门店店长、门店接待人员、门店模特按比例提成获利,逐步形成了一个以马某甲、张某甲为首要分子的诈骗犯罪集团。
诈骗情况:
被告人毕某某于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间,在该诈骗集团赵某甲领导的“安琪客服部”担任客服,并利用“晓娟”、“安琪晓娟”的客服名字采用上述手段参与诈骗,诈骗业绩人民币120余万元,已核实到骗得14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67344元,分别为骗得被害人吕某某人民币10000元、被害人杨某甲人民币10000元、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12880元、被害人周某甲人民币3900元、被害人周某乙人民币10000元、被害人苏某某人民币10000元、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10000元、被害人陈某甲人民币6000元、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3500元、被害人白某某人民币10000元、被害人潘某某人民币10000元、被害人朱某甲人民币30000元、被害人陈某乙人民币35880元、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5184元。
被告人何某某于2018年8月至2019年4月间,在该诈骗集团赵某甲领导的“安琪客服部”担任客服,并利用“小何”、“何”、“何y”的客服名字采用上述手段参与诈骗,诈骗业绩人民币60余万元,已核实到骗得8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71448元,分别为骗得被害人薛某某人民币5880元、被害人程某某人民币10000元、被害人陈某丙人民币6000元、被害人向某某人民币6000元、被害人倪某某人民币10000元、被害人肖某乙人民币6000元、被害人石某某人民币21688元、被害人虞某某人民币5880元。
被告人肖某甲于2018年6月至2018年8月间,在该诈骗集团赵某甲领导的“安琪客服部”担任客服,并利用“肖肖”的客服名字采用上述手段参与诈骗,诈骗业绩人民币50余万元,已核实到骗得13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60588元,分别为骗得被害人朱某乙人民币3380元、被害人张治安人民币1980元、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2200元、被害人邓某某人民币2000元、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3880元、被害人张某丙人民币2000元、被害人翁某某人民币6000元、被害人唐某某人民币2388元、被害人田某某人民币10000元、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10000元、被害人袁某某人民币10000元、被害人马某乙人民币2880元、被害人王某丙人民币3880元。
被告人苗某某于2018年4月至2018年5月间,在该诈骗集团赵某甲领导的“安琪客服部”担任客服,并利用“苗某某”的客服名字采用上述手段参与诈骗,诈骗业绩人民币18万余元,已核实到骗得4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1440元,分别为骗得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3880元、被害人赵某乙人民币3300元、被害人卢某某人民币2500元、被害人施某某人民币11760元。
被告人赵某甲于2019年3月至2019年6月间,在该诈骗集团赵某甲领导的“安琪客服部”担任客服,并利用“慧慧”的客服名字采用上述手段参与诈骗,诈骗业绩人民币12万余元,已核实到骗得被害人钱某某人民币11万元。
2020年6月1日,被告人何某某被抓获归案;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肖某甲被抓获归案;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苗某某在山东省济南市临时住所等候警察投案;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毕某某至山东省济南铁路公安处巨野站派出所投案;2020年1月3日,被告人赵某甲至江阴市公安局君山派出所投案,并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毕某某、苗某某、赵某甲分别退赃人民币65000元、40000元、10000元、5000元。
检察院认为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毕某某、何某某、肖某甲、赵某甲、苗某某加入诈骗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被告人毕某某、何某某、肖某甲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苗某某、赵某甲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毕某某、何某某、肖某甲、赵某甲、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毕某某、赵某甲、苗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肖某甲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毕某某、何某某、肖某甲、赵某甲、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来源:潇湘晨报综合12309中国检察网
编辑:刘梦鸽 吉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