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详解: 消防规范中关于住宅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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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晶晶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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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合肥消防支队的阮晶晶,今天的主题来讲一讲消防规范中关于住宅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规定。录制这期音频的原因是根据我们支队发布的第一季度火灾形势分析中显示第一季度住宅火灾占火灾起数的21.9%,合肥几乎每天至少都有一户居民家庭发生火灾,主要原因为居民用火用电不慎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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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属于高层住宅,通常的9层以上的住宅都属于高层住宅,在消防规范中对于高层住宅有设置火灾报警系统的规定,对于多层和单层住宅没有提及。
根据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对于住宅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规定如下:
8.4.2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建筑高度大于54m但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套内宜设置火灾探测器。
建筑高度不大于54m的高层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设置需联动控制的消防设施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具有语音功能的火灾声警报装置或应急广播。
上述规范条文,整理成表格来看更加直观:
这里要特别介绍下规范中对于高度在27米至54米之间的住宅,也就是通常9层-18层的住宅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规定,规范中写到:“当设置需联动控制的消防设施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那么什么是:【需联动控制的消防设施】呢?
根据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8.4.1条及其条文解释的内容, 建筑中有需要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的设施主要有:机械排烟系统、机械防烟系统、水幕系统、雨淋系统、预作用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火卷帘、常开防火门、自动排烟窗等。这里举一个例子,一个11层建筑高度35米的住宅,在防烟楼梯间设置了机械防烟系统,由于机械防烟系统需要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因此这栋住宅楼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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