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第一站】温州一大波政采“暖企”政策来袭
该市财政局推出降低政府采购供应商交易成本等19条政策措施,优化全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本报讯 记者乐佳超报道 自8月23日起,浙江省温州市正式实施19条政府采购“暖企”举措,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降低供应商交易成本,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根据温州市财政局出台《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保障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方面,该市要全面清理妨碍公平竞争规定做法、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坚决反对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其中特别提出,不得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得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或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限制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针对供应商普遍关心的降低交易成本问题,《通知》从规范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明确采购代理费用支付方式、落实采购资金预付制度3个方面为供应商“减负”。其中明确,采购人应当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收取和退付的方式、时间、条件、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原则上在达到退付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预付款比例、支付条件、担保措施等事项,切实增强供应商履约能力。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项目分年安排预算的,每年预付款比例不低于项目年度计划支付资金额的30%;采购项目实施以人工投入为主的,可适当降低预付款比例,但不得低于10%。
在规范采购文件编制方面,《通知》指出,要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严格规范项目分包行为,合理设定资格条件和评审因素。其中强调,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采购项目绩效目标、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采购人根据采购需求特点提出的供应商资格条件,需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不得将供应商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以及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
对采购活动的调整和优化也是《通知》的一项重要内容,其中明确,一方面,通过简化供应商信息登记、推进采购数字化建设、加强采购透明度建设、完善询问质疑回复机制等举措提高采购主体参与采购活动办理便捷度,特别要求采购人应当及时开展采购意向公开工作,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公告发布前30日,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响应)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应当按照规定公布评审专家的评分内容。另一方面,从投标响应、合同履约、资金支付三个环节优化采购活动执行,特别提出,采购人尽量缩短采购周期,尽快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最长不得超过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对于因采购人原因导致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对供应商损失予以赔偿或者补偿。对于满足政府采购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采购人延迟支付供应商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
此外,《通知》还对保障供应商合法权益作了明确规定,明确要优化投诉办事流程、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完善政府采购信用评价。其中提出,将积极探索非强制性纠纷化解,通过约谈、质证、调解等方式化解政府采购活动纠纷。积极深化完善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等政府采购各方主体信用评价,加强信用评价信息公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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