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纪委对乡镇党委书记进行诫勉 是否要经县委同意?

县纪委对乡镇党委书记、县直局委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 是否要经县委同意?

刘飞

本文收录于畅销书《纪检监察实务问答(第二版)》。欢迎读者下单品鉴。

目前,多部党内法规对诫勉谈话进行规范,存在不一致的地方,现梳理如下:

2005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根据党委(党组)要求,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对下一级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委托其所在党委(党组)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请读者注意,这里有两个知识点:一是强调“党委(党组)要求”,纪律检查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换言之,纪律检查机关对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要让同级党委审批。二是诫勉谈话的实施,受上级党组织的委托,下一级党委(党组)的主要负责人可以对其班子成员进行谈话。

2015年,中央组织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党委(党组)批准后实施。该规定,强调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党委(党组)批准后实施。重音:报同级党委(党组)批准后实施。

2016年施行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谈话,并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者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细心的读者或许会发现,诫勉谈话的权力决定主体明确规定为上级党组织负责人。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对同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纪委和党的工作机关报经同级党委或者其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执行。据此,纪委对县委管理的乡镇党委书记进行诫勉问责时要经县委或者县委主要负责人批准,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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