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还在审理中,又在外地犯新罪,新罪谁来管辖?

在这个案件中,当事人唐某涉嫌行贿罪一案正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对唐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在取保候审期间,公安机关对唐某的新罪进行立案侦查。那么,该新罪该如何管辖呢?

一、如果旧案在侦查阶段,则新案可由原公安机关管辖。

例如,在刘某涉嫌非法拘禁和故意伤害案中,刘某因故意伤害犯罪被甲地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后刘某又在其他地方乙地实施非法拘禁犯罪。由于故意伤害案尚未审结,非法拘禁罪的犯罪事实虽然在其他地方实施,但乙地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甲地立案侦查。

二、如果同时犯数罪,由不同法院管辖,则全案均可合并管辖。

例如在张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虚报注册资本罪、合同诈骗案中,辩护人提出法院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虚报注册资本罪,管辖地、被告人居住地均不在法院所在地,因此没有管辖权。法院认为,虽然张某的居住地和涉嫌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犯罪地均不在XXX,但是被告人张某涉嫌犯有数罪,对其涉嫌所犯的合同诈骗罪,本院有管辖权,依照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本院可以合并管辖其涉嫌所犯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虚报注册资本罪。

虽然司法解释对这个问题没有详细规定,但从管辖权的理解和管辖便利角度看,在前案尚未审结的情况下,新案应当由原法院合并管辖。

三、部分观点认为,必须合并管辖。

部分法院认为,只要原犯罪尚未审理结束,在审判期间被告人又犯新罪,则必须合并管辖,如果没有合并管辖,则属于诉讼程序违法,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例如,在黄某涉嫌盗窃罪一案中,法院认为,黄某在一审中又犯新罪,原判未合并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又如,在蔡某涉嫌贪污、受贿一案中,二审法院认为,蔡某在一审中又犯新罪,原判未合并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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