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园洲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业主委员会运作程序,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花园洲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委员会和委员

  第二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由十一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二名。

  第四条 委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花园洲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小区利益,并保证谨慎、勤勉地行使业主大会所赋予的职责。

  第五条 未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合法授权,任何委员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业主委员会行事。委员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应尽量避免其行为被他人误解为代表了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立场,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委员在借助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行事的情况下,该委员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六条 委员连续三次未出席工作会议的,视为其不能履行职责,业主委员会有权建议业主大会予以撤换。

  第七条 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其辞职报告由业主委员会对委员辞职相关事项做出安排后生效,但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八条 如因委员辞职导致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足5名时,该委员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委员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余任委员应在三个月内召集业主大会会议,选举新委员以填补因委员辞职产生的空缺。

第九条 委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委员在任期内辞职导致业主委员会成员不足5名的,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依照《花园洲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本规则的规定,履行委员职务。

第三章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

  第十条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或更换,每届任期两年。

  第十一条 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业主大会、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主持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督促、检查业主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应由业主委员会签署的文件;

  (四)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书面委托一名副主任委员代行主任委员职权。

第四章 工作机构设置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设立专业委员会,以协助执行业主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可酌情设法律、审计、工程、文体等各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委员应本着公益的精神,勤勉地协助和支持业主委员会管理、建设远洋天地家园。

专业委员会的负责人原则上应由业主委员会委员担任。

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成员由小区居民自荐,业主委员会聘任。专业委员会委员未能执行业主委员会指派的相应义务时,业主委员会有权予以解聘。

业主委员会聘任或解聘专业委员会委员、专职秘书应当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设专职秘书一至二名,负责业委会接待、对外联络、撰写文书、保管档案、记录会议等日常工作。专职秘书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公开聘任,薪水由业主委员会按市场水平决议确定。

第十七条 为提高业主委员会工作的效率、增加业主委员会工作的透明度,业主委员会应负责组织成立业主代表团,支持和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为业主委员会提供决策依据。

第十八条 业主代表团成员由小区以楼为单位选举或推荐产生,各楼按每50户产生一名业主代表的比例产生业主代表(不足50户的,按50户计算),可以不满额产生。业主代表应为小区业主或其授权的直系亲属。业主代表团的职责范围、议事规则等有关事项,由业主代表团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确定,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花园洲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本规则的规定。

第五章 业主委员会会议召开程序

  第十九条 委员议事通过业主委员会会议形式进行。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以由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推举的副主任委员代为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副主任委员无故不履行职责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负责召集会议。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每年召开四次定期会议,分别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任委员应尽快召集临时业主委员会会议;

  (一)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联名提议时;

  (三)占小区投票权总数5%以上的业主联名提议时;

(四)小区发生紧急事项时。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召开定期会议,应由主任委员于会议召开5日前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通知可以以专人送达、邮件、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送出。业主委员会专职秘书应确认通知送达情况。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有关议案应随会议通知同时送达或告知委员及相关与会人员。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委员本人出席。业主委员会召开现场会议时,会议召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会议通知,业主有权旁听。为保证会议顺利召开,未经会议主持人允许,参加旁听的业主不得在会场发言,但可以用书面的方式向会议提问或发表意见。

  第二十六条 业主代表团成员、业主委员会聘请的专业委员会委员或与所议议题相关的人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没有投票表决权。

第六章 业主委员会会议表决程序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业主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实行合议制,先由每个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再进行表决。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决议方式为举手表决。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先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后由表决委员在决议上签字。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委员可以对所议事项表明异议并要求记载于会议记录。

审议重要事项的会议之会议记录,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一周内公告。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委员的姓名;

  (三)会议议题和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的,同意该项决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委员不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的,视同无故缺席本次业主委员会议的情形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历届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会议记录、纪要、决议等材料在小区居委会和专职秘书处各存放一份。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三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定期会议的会议记录或决议以及小区其他重要信息应当及时在小区公告栏和前述网站公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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