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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换言之,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律师便可全面了解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现阶段已落实的其他证据材料、各类诉讼文书等资料。
尽管律师在侦查阶段通过会见以及侦查机关已了解到一定的信息,但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还是侦查人员,所陈述的案情往往带有主观倾向,碎片化的资料亦让律师难以对案情有一准确的衡量。因此,通过查阅案卷材料,能让律师全方面、清晰地了解案情。
那么,律师具体会从中知道什么呢,现一一细数:
一、起诉意见书
《起诉意见书》是侦查机关在侦查终结后,根据所收集的证据,综合案件事实、法律规定,作出的认为应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意见材料。
从《起诉意见书》中,可以得知犯罪嫌疑人的基本资料、涉案基本事实以及证据材料的归纳陈述。辩护律师将根据起诉意见书中列明的涉嫌犯罪事实,总结提纲、列出初步辩护观点,可以说,《起诉意见书》是律师总结案件、衡量案情的首要资料。
二、诉讼文书材料
诉讼文书材料主要指侦查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出具的程序性文件,除常见的《拘留通知书》《逮捕通知书》《逮捕证》等资料外,还有如《抓获经过》《受案/立案报告表》等文件。
由于诉讼文书材料多仅反映程序性问题,因此阅卷时往往容易被忽略。然而,通过仔细阅读诉讼文书材料,并综合其他卷宗材料仔细研究,亦有可能得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观点。
例如,通过分析《抓获经过》中办案人员对事实的具体描述,再对比第一次《讯问笔录》中犯罪嫌疑人的作答,有可能得出犯罪嫌疑人符合自首规定的分析结果;再比如,有些文件可能因办案人员的疏忽,存在程序上的违法情形,律师此时据此提出申诉意见,亦可在随后的辩护工作中发挥作用。
三、鉴定类文书
司法实践中,鉴定类文书对于许多罪名的定罪量刑有重要影响。如贩卖毒品罪,相关鉴定部门需出具《毒品种类、数量证明书》,对于法律法规并未规定量刑标准的各类毒品,还需出具《毒品及非法药物折算表》据以量刑;走私普通货物罪,则需海关部门出具《涉嫌走私的货物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
律师在查阅相关鉴定类文书时,对于鉴定意见,应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核该意见是否符合如鉴定人资格、鉴定方式等相关法定要求;对于非为鉴定意见的其他鉴定类文书,亦应根据上述规定,并参考有关部门的行政法规综合评定。对于个别犯罪而言,通过积极的抗辩动摇证据类文书的证据资格或证明力,从而动摇控方的证据链条,是取得较好辩护效果的关键。
四、讯问笔录
《讯问笔录》是卷宗材料中的重中之重,讯问时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的一问一答,不仅能够较为清晰地还原案件的真相,亦能通过观察侦查人员的提问,推断办案部门对于案件看法、态度。
对于犯罪嫌疑人而言,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仅是将事实经过重新陈述,但对于律师而言,问答中却隐藏着一个个辩护观点,律师通过专业的眼光可以看出其中对案件进展有着重要影响的节点。如侦查人员作出的犯罪嫌疑人对自身行为认识的提问,则影响是否存在自首情节。同时,律师亦应关注讯问时的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如是否由两名侦查人员进行讯问、讯问的地点是否合法等。
五、证人证言
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较少,因此律师必须在阅卷时通过证人证言,了解第三方对本案事实的陈述。卷宗中会有一份证人名录,上面记载着在案件证人的姓名等基本信息;证人所陈述的案件事实将会记载于办案部门制作的《询问笔录》中。必要时,律师亦可针对不同的证人在证人或检察院、法院许可之下,向证人取证。
六、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陈述是指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并非所有犯罪都有被害人,故被害人陈述这一资料仅存在部分案件中。
被害人直接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往往对犯罪情况有较多的了解,其陈述对认定案情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有重要作用。但被害人和案件有密切利害关系,有可能因个人怨愤而夸大事实;也可能因突然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精神高度紧张、激动,而发生认识上、记忆上的错误。因此,辩护律师应对被害人陈述作详实的核对、分析。
七、其他相关笔录
如前所述,刑事案件中,许多案件的相关信息均会通过笔录的形式固定下来,除《讯问笔录》《询问笔录》外,根据笔录中所涉及内容的不同,还存在的《搜查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等。
辩护律师在阅读相关笔录时,尤其要查实笔录是否为两人制作、有无盖章签字、制作方法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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