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与共同体关系的辩证图景

  依附与从属:对前资本主义社会三种历史形式的剖析

  马克思对前资本主义社会条件下个人与共同体辩证关系问题的考察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伴随着其对三种历史形式的探究不断深化。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从分工的视角切入,考察了部落所有制、古典古代的公社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以及封建的或等级的所有制三种历史形式下个人与共同体的关系。在分工非常不发达的部落所有制条件下,人们多以狩猎、捕鱼、畜牧或耕田作为谋生方式。这一阶段,“社会结构只限于家庭的扩大”,个人与共同体的关系是以家庭血缘关系为基础的,表现为个人对共同体自然的依附关系。在古典古代的公社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条件下,私有制的发展使得财产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平民小农开始转化为“无产阶级”。虽然这一阶段并未真正实现个人独立,但是开启了个人基于“阶级关系”构成共同体的发展态势。在封建的或等级的所有制条件下,个人的发展依然是以共同体为基础的,共同体依然表现为一种联合,但是“联合的形式和对直接生产者的关系”出现了变化,小农奴与共同体对立,共同体内部存在鲜明的等级结构。

  随着对政治经济学研究的不断深入,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手稿)》中以资本逻辑为主线,进一步详细地对亚细亚所有制、古代所有制以及日耳曼所有制进行了剖析。在亚细亚所有制条件下,土地是共同体的基础,被看作共同体的财产。对于共同体中的个人而言,只有当其作为共同体的成员时才可以将自己视为所有者或占有者。共同体内部的“共同性”既表现为血缘、语言、习惯等,也表现为家庭或各个家长之间的联系。这一阶段,共同体作为实体存在,个人表现为“实体的偶然因素”。在古代所有制条件下,单个人的财产与公社财产分开,即私人所有与共同体所有并存,但前者依然受到后者的制约。在日耳曼所有制条件下,个人所有真正存在,尽管共同体仍然基于血缘、语言等,但个人对共同体的从属与依附程度有所降低。

  马克思晚年将前资本主义社会三种历史形式划分为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并主要从个人与共同体关系的纽带和财富所有状况来阐释这一关系的表现形式。原始社会中个人与共同体关系的纽带是血缘亲属关系,进入奴隶社会再到封建社会,个人与共同体不再仅仅局限于这种狭隘的联系,人与人之间、地域共同体之间的联系逐步扩大,财富所有状况由共同所有演变为不同的个人或家庭的财产状况存在差异。

  不难发现,马克思既没有否认前资本主义社会条件下共同体发展的合理要素,如生产的目的在于人本身的存在和发展、人们共同追求平等和自由等,也深刻剖析了这一阶段由于生产力水平较低、社会交往较封闭,共同体发展及其内部成员的联系因历史条件制约而存在的局限。

  分裂与对立:对资本主义社会

  个人与共同体矛盾的批判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交往的扩大,个人与共同体的关系发生质的变化。一方面,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建立使得前资本主义社会条件下的共同体形式走向瓦解,人的自由、个性获得了进一步发展。另一方面,资本逻辑主导下个人与共同体走向了异化的依赖关系,个人的自由与平等只是形式上的。

  其一,“阶级的个人”的出现是个人与共同体关系分裂的重要标志。马克思指出“有个性的个人”与“阶级的个人”的差别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随着那本身是资产阶级产物的阶级的出现才出现”。换言之,资本主义社会中个人成为阶级的个人,个人是作为“阶级的成员”隶属于共同体。个人自由是统治阶级的特权,在阶级压迫和阶级剥削中个人与共同体的关系呈现为一种阶级关系。其二,马克思深刻揭示了资本主义社会条件下国家是“虚幻的共同体”。随着分工的进一步发展,个人利益与普遍利益之间产生矛盾,“共同利益才采取国家这种与实际的单个利益和全体利益相脱离的独立形式”,于是所有共同的规章以国家为中介获得了政治形式,但国家作为统治阶级的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其本质依然是一个阶级统治着其他一切阶级,对于被统治阶级而言,是“新的桎梏”。共同体内部表现出来的是阶级斗争,个人追求的是自身特殊利益,共同利益相对他们来说是“异己的”和“不依赖”于他们的。在这种特殊利益与共同利益不一致的矛盾中,个人与共同体之间必然产生分裂和对立。其三,“抽象共同体”中个人与共同体关系的异化。马克思指出,劳动生产出交换价值,进而生产货币,货币是人们赖以生存的“一般实体”,然而“在货币上共同体只是抽象”,成为“孤立的单个人的个人满足需要的手段”。个人和共同体之间仅有一种抽象的外在关系,人的劳动创造出来的财富反而成为对劳动者的一种控制,人成为抽象的个体,人和人之间的关系不再像前资本主义社会那样基于血缘、家庭、地缘等,而是以物物交换关系为纽带。

  事实上,马克思既看到了资本主义社会条件下不断提高的生产力水平和愈发密切的社会交往对人的自由发展所起到的积极作用,也洞察到了资本主义社会条件下个人发展的片面性、抽象性以及共同体功能趋向弱化的发展态势。

  和谐与共生:对未来社会

  个人与共同体良性互动的构想

  马克思通过对前资本主义社会个人与共同体关系的剖析,客观把握了其内在的合理性及其发展的局限性,并通过对资本主义社会个人与共同体矛盾关系的批判,正确认识到超越“虚幻的共同体”和“抽象共同体”的必然性与可能性,从而实现了对未来社会个人与共同体关系发展的科学构想。

  第一,个人与共同体之间本质上应是和谐共生关系。在马克思看来,一方面,“现实的个人”的实践活动是共同体发展的前提条件,“真正的共同体”的构建需要无数个体的共同努力。另一方面,“只有在共同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真正的共同体”为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提供各种可能性并创造各种条件,保障“作为个人的个人”共同处于和谐有序的统一体中。第二,个人与共同体良性互动的真正实现是历史生成的过程。马克思指出,“有个性的个人”与“偶然的个人”之间的差别是“历史事实”,不是单纯概念层面的。“要消灭关系对个人的独立化、个性对偶然性的屈从、个人的私人关系对共同的阶级关系的屈从”,从根本上来说离不开极大发展的物质生产和普遍的社会交往。由此可见,马克思并不是在一般的、抽象的、孤立的层面讨论个人与共同体的关系,而是在探秘人类文明历史的过程中,揭露个人与共同体矛盾关系的内在根源,并试图去寻找使片面的个人、抽象的个人实现自由全面发展的现实力量。第三,考察个人与共同体关系未来走向的世界历史视野。马克思强调,“每一个单个人的解放的程度是与历史完全转变为世界历史的程度一致的”,在历史转变为世界历史的过程中,个人逐渐脱离民族和地域的局限,积极参与世界范围内的生产与交往,个人的发展才能与共同体的发展紧密联结、互相促进。第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破解个人与共同体关系问题的重要旨归。在马克思看来,伴随着物质生产的极大发展、社会交往的不断扩大以及人的能力的全面发展,未来社会中“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人真正实现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个人与共同体真正走向和解,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实现了和谐统一。

  总之,马克思对个人与共同体关系问题的考察不再仅仅局限于二者谁优先,而是在从实体思维向关系思维的转变中走向了良性互动,并且内蕴了人类解放的重要旨归。马克思以严谨的叙述逻辑和科学的研究方法,揭示了个人与共同体关系从依附到分裂再到和解的演变规律,其中每一阶段的发展都为后一阶段的发展创造条件,共同构成三个前后相继的辩证图景。

  (本文系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20XNH073)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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