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通行信托及财富的信托规划系列汇总
本文是财富传承君之道的第156期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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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期同系列文章】
通过前几篇的介绍,我们对国际通行信托有了一个大致的了解,本篇我们将开始介绍国际通行信托中非常重要的信托计划——离岸信托。
离岸信托是相对于国内信托的概念而言,简单来说是指在委托人国籍国以外的离岸法域设立的信托。离岸信托与国内信托均立足于传统信托架构,因设立地不同而有所区分,但是,二者的差异不仅仅是设立地不同这么简单,更重要的是离岸信托设立所依据的离岸法域及其信托体系可以为委托人带来更强资产保护和更大信托利益。
离岸信托所在法域与本国法域的司法互斥性在委托人的资产和任何可能影响委托人资产安全性的因素之间增加保护层,通过离岸信托可以享受到本国所没有的额外资产保护。
一方面,法域隔离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委托人、受益人与信托财产相隔离,也使得信托财产与影响信托财产的安全的诸多因素相隔离。不同法域的沟通障碍使得离岸信托更难以被他人知悉,相对于国内信托具有更强的保密性。离岸法域就像是信托财产的避风港,使其免于受到委托人、受益人的诉讼、债务纠纷导致的资产追索风险,甚至可不受委托人和受益人离婚等婚姻变化或破产等经济因素的影响。此外,在本国遭受政治或经济动荡的情况下,离岸信托的财产将因本国法域的不可触及性而免受侵害和损失,离岸法域如同一个保密盾牌和安全网,将信息和资产保护在内,将风险阻绝在外。
另一方面,离岸法域的优越的金融政策也为信托财产提供了诸多利益,其中一项便是税收优惠。由于离岸信托一般都设立在以保护资产和卓越的保密性而闻名的避税天堂或资产保护辖区,在这些离岸信托基金内管理的资产在很大程度上免于委托人本国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对一般资产设立的税收等负担,离岸信托的这一优势对高资产税负国家的富豪非常具有吸引力。例如,如果是为美国籍委托人或其配偶、子女或其他继承人的利益而成立信托的,离岸信托便可以为信托提供一个避风港,以免于美国严格的继承审查和繁重的税负。
在国际通行信托中,避税是离岸信托的重要目的之一,通过不同法域之间的隔离性和税收、体系差异,达到避税的目的,常见的避税方式有:
01
在避税地设立个人持股信托公司
一个高税国的跨国纳税人可以在某个免征所得税和遗产税的避税地设立一个个人持股信托公司。国际上所谓个人持股公司是指消极投资收入占总收入65%以上,50%以上的股份被五个以下的自然人持有的公司。由于这种公司被五个以下的个人所控制,所以跨国纳税人很容易利用其亲属的化名来顶替,而实际上却是由他一人控制公司。然后,他把位于高税国的财产信托给这家公司经营,并逐步将在高税国的财产及其经营所得转移到避税地。其本人可以是这笔信托财产的受益人,死后这笔财产也可以按事先确定的办法分配给指定的受益人,这样就可能逃避掉全部或一部分的所得税和遗产税。
02
利用自由裁量信托减少所得税
自由裁量信托(discretionary trust)是一种特殊形态的信托设计。其特征在于:信托文件本身并不确定受益人可以享受的信托利益,而授权受托人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分配。在分配决定做出之前,受益人是否能获得信托利益,可获得多少信托利益都处于不确定之中。信托人通常写出一个非正式的“意愿书”,对受托人做出详细的指示,这一指示对其他方(包括财政当局)保密。利用自由裁量信托可以起到节约纳税的作用。现代各国对所得税的征收采取的都是累进税率,所得越高的部分,适用的税率也越高。信托人可以在避税地设立一个自由裁量信托,当某一受益人由于信托收益的分配使其总收入增加而可能适用较高级距税率时,受托人根据信托人事先设定的条件有权决定不再对其进行分配,而将信托收益分配给收入较低的其他受益人,从而确保信托收益能一直适用较低的税率。跨国集团通过这种特殊形态的信托设计可以达到在集团内部各子公司之间进行收入分割、转移所得的目的,从而使得集团整体的税收负担下降。
03
与利用国际税收协定的避税方式相结合
如果位于某避税地的银行与一项贷款的利息支付国之间签订有减征预提税的双边税收协定,但是发放贷款的跨国纳税人所在国与利息支付国之间却没有这种税收协定,那么跨国纳税人就可以与该避税地银行签订信托合同,由银行作为受托人代为收取利息,跨国纳税人则由此逃避了一部分税收。
04
以通道自益信托的方式隐瞒对关联公司的所有权
自益信托(self-benefit trust),是指信托人以自己为受益人而设立的信托。高税国的跨国纳税人可以在避税地设立一个信托公司或开立银行信托账户和一个持股公司,通过持股公司进行投资活动,然后把持股公司信托给所设立的信托公司或银行,由其管理持股公司。但是这些公司财务利益的真正所有者却是信托人兼受益人的高税国跨国纳税人。由于在受益人与持股公司之间插入了一个全权信托,这时信托公司或银行就成了持股公司事实上的所有者人,从而有效地掩盖了跨国纳税人的投资。跨国公司利用这种方式可以隐瞒其对各地受控子公司的真实所有权,从而为跨国公司进行积极投资的逃避税活动提供了方便。
05
信托结构复杂化
信托一般建立在对其实行管理的避税地,但是跨国纳税人往往通过对各具特色的避税地的巧妙利用以获得最大的避税效果。例如巴哈马信托允许受托人不必是居民,信托资产不必存放在巴哈马,并就信托颁布有资产保护法以抵制债权人和大陆法国家的裁决。泽西岛对信托业实行税收裙带,境内的受托人如取得信托财产的境外所得,而受益人又不是泽西岛居民,这一信托企业不必缴纳所得税。这样,委托人就可以先在巴哈马设立信托,再将该信托及其财产从巴哈马转移出来交给泽西的受托人在泽西境外进行管理。在这种设计下,信托、受托人、管理地分处异地。精心安排的信托结构不仅使纳税人充分享受到了各个避税地所提供的税收利益,同时也散布了迷惑税务当局的烟雾。
事实上,舍近求远,在本国以离岸法院设立信托的主要目的便是要利用离岸法域更为优越的法律制度、税收政策和金融体系,达到资产保护与传承、税务筹划的目的。同时,这些离岸法域也乐于为他国人实现这些目的而构建优越的信托法律体系,以吸引他国人在该离岸法域设立信托。本团队将在后期文章对各个离岸法域的信托制度和优势进行分析比较,以为信托离岸法域的选择提供参考,请关注本公众号及时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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