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解惑】进口医疗设备和国产医疗设备可以一起打包招标吗?

  • 问:进口医疗设备和国产医疗设备可以一起打包招标吗?

答:可以。进口医疗设备在采购活动实施前,应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核准后,才能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同时不能拒绝国产医疗设备商参与投标。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第七条、《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第五条 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其加以限制,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

  • 问:机关单位要招聘人员,能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来实现?

答:不可以,这种做法属于严禁的违规行为。过去一些地方、部门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滥用劳务派遣工,使机关事业单位各类编外人员大量增加,用工规模越来越大,造成编外用人问题突出。与此同时,编外人员同工不同酬、执法主体不合法、岗位职权不明晰、部门利益化等问题滋生。此类做法既不符合政府购买服务与劳务派遣的法律政策规定,又损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形成新的劳动关系隐患和廉政风险。

法律依据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第十条 以下各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五)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

  • 问:某工程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否允许进口产品以及本次采购一年内同一产品与其他地方相比不高于15%吗?

答:政府采购并未禁止采购进口产品,但要按照主管部门论证审批、财政部门核准,并不得限制国内产品响应、成交。"一年内同一产品与其他地方相比不高于15%"这样的约定本身就是没有约束力的,也是不合理的,因为产品的价格主要是由市场的供需情况决定的。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十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 问:联合体投标,资格预审通过后联合体还可以变更吗?

答:资格预审通过后,联合体已正式参加了政府采购活动,因此,联合体不可以变更。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 问:投标人未提交保证金的,能不能拒收其投标文件?

答:不能拒收。目前拒收只有两种情形: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三条 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属投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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