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03 每日一税】关联方发生股权转让不变更股东登记,税局照样可依法征税

【20211003  每日一税】

关联方发生股权转让不变更股东登记,税局照样可依法征税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2726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关联方发生股权转让不变更股东登记,无法确定股权转让收入的实现,税局可启用反避税调查,进行特别纳税调整补征税款,并加收利息。现就该话题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近日,本微信公众号先后发布《股权收购支付对价必须是股权支付?不!》、《未变更股东登记不缴企业所得税,这不是股权收购》(已链接,点击可查阅),阐明:

1.关联企业之间发生股权收购,转让合同(协议)生效后 12 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手续的,应以转让合同(协议)生效日为确认股权转让收入的实现。

2.关联企业之间发生股权转让,转让合同(协议)生效后 12 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手续的,且收购企业对被收购企业没有控制权的,税务机关不得以转让合同(协议)生效日为确认股权转让收入的实现,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股权转让收入的实现。

于是,有的老师大喜——关联企业之间发生股权转让,收购企业对被收购企业没有控制权的,只要不变更股权,无法确认股权转让收入的实现,税局无法征收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

每日一税告诉你:想的真美!

没错:关联企业之间发生股权转让,收购企业对被收购企业没有控制权的,只要不变更股权,税务机关无法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已经实现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并不代表税务机关不能启用一般反避税管理,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现继续按《未变更股东登记不缴企业所得税,这不是股权收购》一文例子与大家探讨。

【案例】2020年1月,M公司将其持有M1公司10%股权(其计税基础为100万元)以1600万元转让给关联方S公司(S公司收购M1公司股权后,为该公司最小股东),股权转让款全部收讫,M1公司的股权截止2021年9月28日尚未办理股东变更登记。M公司2020年度未确认股权转让收益1500万元,未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375万元。

问:M公司2020年有无税务风险?

【案例解析】M公司与S公司为关联方,将其持有M1公司10%股权转让给S公司,S公司收购M1公司股权后,为M1公司最小股东,股权转让款全部收讫。

由于M1公司不办理股东变更登记,M公司依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不确认股权转让收入的实现,不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如果M1公司恶意不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税局就无法征收该笔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呢?

不!可以滴!

税务机关可依法启用一般反避税调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M公司实施特别纳税调整补征税款,并自2021年6月1日起至缴纳或者补缴税款之日止,计算按日加收补征税款利息。

利息率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12月31日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并按照一年365天折算日利息率。

敲黑板:关联方发生股权转让不变更股东登记,无法确定股权转让收入的实现,税局可启用反避税调查,进行特别纳税调整补征税款,并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

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年第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

祝@所有人 国庆佳节快乐!

后语:很多朋友还没有养成阅读后点“在看”的习惯,真心希望大家在阅读后顺便点“在看”,以示鼓励!在探索税法奇妙的旅途中,我是您的向导,而您的成长则是我的指南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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