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最新司法解释适用要点分析2020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最新司法解释适用要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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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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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9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该司法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对赔偿权利人可以主张的赔偿项目及费用制定了明确标准,笔者总结该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供读者参考。
一、明确主体
1. 谁可以主张赔偿
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的,可请求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案例君注:该司法解释调整了原司法解释第1条被侵害权利客体的顺序,即由“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修改为“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这三类权利在性质上都属于物质性人格权,身体作为自然人生理组织的整体,其权利的完整是健康权保护的前提,因此该司法解释按照《民法典》的权利排列顺序进行了修改。
该司法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案例君注:该司法解释中“赔偿权利人”的范围删除了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仅限于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2. 谁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二条进一步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如侵权行为发生的原因不同,我们还需具体分析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问题,以进一步明确赔偿义务人,该司法解释第三至第五条规定:
注:表格中提及的《工伤保险条例》内容较多,不在本文累述。
3. 总结
当事人受到人身损害的,本人可主张损害赔偿。当事人死亡的,由其近亲属主张相关的赔偿费用。
如有共同侵权人,建议一并提起诉讼,否则共同侵权人对赔偿权利人放弃请求的部分,不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需要注意的两种身份主体,劳动者以及帮工人。
依据国务院于2010年12月20日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二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这里的帮工人主要是指为他人提供帮助的“好人”,通过上表我们可以看出,帮工人如果在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应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被帮工人可予以适当补偿,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但是,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不管是致人损害或者因此遭受人身损害,只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君注: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该司法解释第4条对原司法解释第13条进行修改,删除了“受害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内容;对于帮工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赋予被帮工人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帮工人进行追偿的权利。
二、赔偿项目
1. 当事人可以就哪些损失主张赔偿?
该司法解释第六条至第十七条规定了15项赔偿费用,其中三项赔偿费用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2. 认定赔偿费用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2.1 一次性给付的费用
该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①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主要有医疗费,赔偿权利人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来确定。
此外,如果需要进行器官功能恢复训练从而产生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的,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也就是说,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除了医疗费,还可能包括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
② 死亡赔偿金
该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如果计入死亡赔偿金,则被扶养人生活费连同死亡赔偿金,需一次性给付。
③ 精神损害抚慰金
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案例君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5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应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2.2 涉及超期限请求继续给付费用的问题
该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首先,我们需要知道这些期限、年限是如何确定的,其次再看超过这个确定的期限,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请求继续给付需满足的条件以及限期。
① 护理期限
护理期限直接影响到护理费的计算数额,因护理费的赔偿根据主要是: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以及护理期限这三项。
该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② 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
辅助器具费规定在第十三条,这里指的是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如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而辅助器具可能会涉及更换周期的问题,这个也是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如果超过原先确定的使用年限,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继续给付。
③ 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
关于残疾赔偿金,该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结合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十二条同时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那么,只要致受害人残疾的,不管有没有影响受害人的实际收入,只要严重影响其就业,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残疾赔偿金进行调整。
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残疾赔偿金在满足特定条件下,不仅超过确定期限可以请求继续给付,还能请求人民法院作出相应的调整。原则上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超过这个期限的,确需请求继续给付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2.3 “上一年度”的确定
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依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需要参考以上数据确定赔偿数额的主要有:误工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
3. 总结
该司法解释涉及的15项赔偿费用,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按自身的情况向人民法院主张相关的赔偿费用,每项费用的计算标准都有相应的规范,哪些费用应当是一次性给付的,哪些费用需要参照政府的统计数据确定,以及赔偿费用的起止计算点,都需要进行仔细确认。
三、2021年度17省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1. 山东省
2021年1月19日,山东省统计局公布2020年度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726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753元。
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规定,自2020年3月12日起,山东地区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含海事案件),不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统一按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相关项目赔偿数额。故,山东地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含海事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照新标准43726元/年进行计算。
2. 福建省
2021年1月21日,福建省统计局公布2020年度福建省居民收入及支出数据,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160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30487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880元,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6339元。
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省内部分地区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闽法明传[2019]357号)规定,厦门、莆田、平潭等地区已试点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厦门、莆田、平潭等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死亡赔偿金均按照47160元/年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均按照30487元/年计算。
3. 山西省
2021年1月22日,山西省统计局公布2020年度山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793元。根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规定,山西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照34793元/年进行计算。
4. 内蒙古
2021年1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公布2020年度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1353元,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内蒙古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照41353元/年进行计算。
5. 黑龙江省
2021年1月21日,黑龙江省统计局公布2020年度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15元,根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城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黑高法[2019]241号)规定,黑龙江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照31115元/年进行计算。
6. 湖南省
2021年1月19日,湖南省统计局公布2020年度湖南省全省居民收入及支出情况,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1698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585元,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6796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4974元。湖南省长沙市、常德市、岳阳市、郴州市等地区已试点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统一按照湖南省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故,湖南省内长沙市、常德市、岳阳市、郴州市等已试点统一赔偿标准地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残疾/死亡赔偿金均按照新标准41698元/年进行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均按照新标准26796元/年进行计算。
7. 北京市
2021年1月20日,北京市统计局公布2020年度居民收入及支出数据,其中2020年度北京市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9434元、2020年度北京市全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38903元,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全市法院受理的侵权行为发生于2021年10月1日(含本日)后的全部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区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按统一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
8. 江西省
2021年1月20日,江西省统计局公布2020年度江西省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8556元,根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赣高法[2020]45号)规定,江西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照38556元/年进行计算。
9.江苏省
2021年1月2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苏高法电[2020]59号电传,《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适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有关费用标准(2020年度)的通知》,将2020年度江苏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
2020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的工资性收入为24657元,经营净收入为5703元。2020年全省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26225元。
10.浙江省
2021年1月19日,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公布2020年度浙江省居民收入及支出收据,其中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2397元、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31295元。目前,浙江地区均已试点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除宁波市试点按照宁波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残疾/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外,其余地市均试点按照浙江省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残疾/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
11. 湖北省
2021年1月19日,湖北省统计局公布2020年度湖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706元,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鄂高法[2019]158号)规定,湖北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照36706元/年进行计算。
12.陕西省
2021年1月20日,陕西省统计局公布 2020年度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868元/年,根据《关于在全省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中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意见(试行)》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全省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中全面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实现人身损害赔偿“同命同价”。
13.天津市
2021年1月21日,天津市统计局公布2020年度天津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659元/年,根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津高法[2019]338号)规定,天津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照新标准47659元/年进行计算。
14.广东省
2021年1月19日,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公布 2020年度广东省全省居民收入及支出收据,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257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33511元。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民事诉讼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粤高法[2019]159号)规定,对2020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人身损害,在民事诉讼中统一按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除深圳、珠海、汕头外,广东省一般地区均按照广东省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
15.重庆市
2021年1月21日,重庆市统计局公布 2020年度重庆市居民收入及支出数据,其中2020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006元,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6464元。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渝高法[2020]58号)规定,重庆地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照新标准40006元/年进行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均按照新标准26464元/年进行计算。
16.安徽省
2021年1月20日,安徽省统计局公布2020年度居民收入数据,其中2020年度安徽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442元,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实施方案》(皖高法[2019]112号)规定,安徽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照新标准39442元/年进行计算。
17.河南省
2021年1月20日,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公布 2020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750.34元、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0644.91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107.93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2201.10元。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河南地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照新标准34750.34元/年进行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均按照新标准20644.91元/年进行计算。
四、结语
本文仅是概述性整理,实务中,还需根据当事人的不同情况计算相应的赔偿数额,细节繁多,无法在此一一累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