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网贷行业何去何从?对产品模式和发展方向的探讨(产品如何设计)|法客帝国
法客帝国由李舒律师创办,所有文章版权清洁,欢迎在朋友圈转发分享;订阅法客帝国,回复数字"9"可合作、交流、咨询,回复“群”可申请加入各专业群;投稿:27588775@qq.com
[原题]2016年网贷行业将何去何从
版权声明&法客帝国按
作者|厚德小生·小江
来源|作者赐稿并授权法客帝国刊发
转载须在文首醒目注明作者和来源
互联网金融·延伸阅读:
点击→ 图解P2P新规:核心条款和几个值得关注的重要问题(简洁清晰)
点击→ 最新:与互联网金融有关的40部法律法规汇总(精编+书签+免费下载)
点击→ P2P新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含权威解读-意见稿)
点击→ 最新: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及14个重要问题权威解答
随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的出台标志着网贷行业继野蛮生长到精耕细作的开始,其中部分规定也使经营者感到空前的压力,一时间不知所措。2016年新的开始,网贷行业如何发展将成为值得探究的问题。
[法客帝国(Empirelawyers)出品]
最硬性的条件:网贷中介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机构做资金存管
相信这一条规定对大部分网贷企业来说是一件非常头痛的事儿。目前来讲,银行业也没有做好充分的准备来对接网贷资金存管问题,再加上网贷企业参差不齐,很多银行对此合作还表示拒绝。那么我们来分析一下,如何规避该规定,接下来怎么办。
首先注意,该规定的重点是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做资金存管,而不是托管。区别在于托管需要银行对资金账户进行监控、定期出具报告、定期公布等,而存管只是在银行开设一个专用存款账户而已。也就是说让银行把持资金,至于怎么合作暂时就先不规定了,待行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再说,总之不让网贷机构掌控资金就可以了。那么企业接下来如何操作可以参考以下几种模式。
现有模式一:第三方支付机构对接银行
此种模式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在银行开设一个资金交易专用账户,委托银行对该账户进行存管,所有资金均在同一个账户内。第三方支付机构将项目信息、用户信息、交易信息等传递给银行,并提供支付结算、技术咨询、运维等相关服务。个人认为,该种模式已经达到了“办法”中规定的银行存管条件,因为资金完全脱离了平台掌控的可能性。
现有模式二:单一托管
网贷企业与银行系统对接,银行分别为网贷企业、投资人、借款人、担保人开设独立账户并管理该账户,根据交易日志及划转资金。
现有模式三:综合托管
网贷企业与银行合作后,在银行开设三类账户。第一类为交易账户,投资人与借款人的资金都将在此账户,由网贷企业将交易信息、交易用户、项目信息传递于银行。第二类账户为保证金账户。第三类账户为服务费账户,也就是网贷企业的收入账户。银行对该三类账户进行管理监督,定期出具资金托管报告。
现有模式四:分级账户
网贷企业在银行开设一个总账户,总账户下设有二级账户,投资人以及借款人的资金都将在二级账户中完成划转,网贷企业自然也无法动用该资金。
以上这四种模式我想大部分企业会选择第一种,但从监管角度来讲,未来的大方向一定是银行托管。现目前,普通网贷企业要想与银行合作好像还有一定的难度,如果待监管细则出台后在寻求银行合作,又怕唯恐不及。那么我们从银行角度分析一下,什么样的网贷企业银行会接受合作呢?
第一,银行与网贷企业合作,无形当中给企业增加了信用背书。如果未来出现一些合规问题,银行是不想背这个黑锅的,所以能够让银行感觉你是安全可靠的才有兴趣和你谈合作。怎么做?完善自身的运营水平就成为了先决条件。企业的风控能力、项目供应链的优质程度、资金实力、管理水平、业务能力等综合实力等都将会成为银行考核的内容。
第二,要考虑到银行也是企业,是企业就需要盈利,所以你的资金流量也就成为了银行考虑的条件。如果资金流量非常少,我想没有人会耐心等你慢慢成长的,还是成长了以后再谈合作吧。
第三,如果以上条件都具备了还是不行,那就考虑下其他增新措施吧。比如在银行先存入一笔风险保障金,额度及使用方式与银行进一步的商讨后在抉择。
产品如何设计
“办法”中的一系列限制条件及规定都将提高了网贷企业的运营成本,我们细数一下有哪些成本以及限制条件。
运营成本:
“办法”中要求,网贷企业提供在线争议解决(参考“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虽然没有具体规定如何提供该项服务或服务方式,但是我们根据以往的经验得出,每一项服务都会增加成本的支出,况且成本的支出更不会从出借人那里得到偿付,更有甚者会直接送钱给用户来换取注册信息,希望该注册用户以后能转化成投资人。但也只有业内人才知道这种转化率微乎其微。
“办法”中要求,每两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安全评估,接受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安全检查和审计;定期公布会计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参考“办法”第十八条和第三十一条)。也就是说至少每年增加一些审计费用,每两年增加一些安全评估费用。
“办法”中要求,使用电子认证时,需要保证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应(参考“办法”第而十二条)。电子签名是以每份签章收取费用的。
“办法”中要求,网贷企业选择银行做为资金存管机构(参考“办法”第二十八条)。有可能银行的收费标准会比第三方支付机构高除很多哦。
“办法”中部分规定使风控标准及信息安全标准相应提高,譬如,规定对出借人的健康状况进行尽职评估(参考“办法”第二十六条),建立使用与其业务规模匹配的应用级灾备系统设施(参考“办法”第十八条)等,致使财务成本增加也不少。加上原有的成本支出,如税务、人员、租金、业务及其他隐性成本等,经营者不禁会想到利润在哪里?收取借款人年化6个点的手续费够干什么?
限制条件:
禁止网贷企业向非实名注册用户宣传,禁止发放贷款,禁止将融资项目拆分禁止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禁止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业务,禁止从事股权、实物众筹,禁止提供股票融资,禁止线下一切业务......限制出借人投资,限制出借人投资金额,限制大额借贷,限制...限制...我是文明人,我不能说脏话!
还好,智慧是规定拿不走的硬伤,我说过,监管永远追不上行业的发展。
用小学学过的排除法分析一下,从出借人那里分享一点蛋糕?不行,那样你会失去很多用户;从借款人那里再剥削点?他也剩下不多了,有也是杯水车薪。根据“办法”定义,网贷企业只是信息中介,服务借贷双方,好像没有地方可以在去找蛋糕了。错了!还有一个地方,那就是产品设计,通过产品设计实现收支平衡。
产品设计思路:
思路一:根据“办法”规定,禁止了理财产品、资管信托等产品发售,但是没有具体禁止借道发行,譬如,原来的阳光私募基金也是借道信托通道发行的,最后变成自己发行。
思路二:“办法”还规定了借款人借款不能用于股票投资,但也没有具体禁止借款不能用于股票投资以外的其他资产或理财产品的投资。
思路三:未来“办法”即使规定了借款不能用于投资,那么网贷企业可以和其他金融机构或是其他企业合作。该机构或企业用自有资金投资,而后在借款用于经营,我想短时间内各种“规定”还不能禁止此种做法吧。
思路四:解决小微企业的资金问题才是发展王道,这也与“办法”的立法目的相匹配。小微企业一般少有资产,从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很难满足需求,但经营及资金流转的稳定性较高。如果通过产品的设计能够将小微企业“证券化”不仅可以赢得好的口碑还能获得较好的利润,你说呢?
总之,2016开始了,新规也即将落地了,网贷企业怎么发展,你做好准备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