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女生遭拒 持械闯其家遭反杀 别人拿刀砍你 你可以拿刀砍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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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女生遭拒 持械闯其家遭反杀

 别人拿刀砍你 你可以拿刀砍回去!

3月3日,河北保定市检察机关通报了涞源县反杀案。2018年7月11日夜,涞源县发生了王磊持凶器翻墙闯入村民王新元家中被杀一案。

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王新元于2018年7月12日被监视居住,三天后同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

案件一出,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死者持凶器闯入民宅,民宅主人出于防卫杀死对方。为什么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今年3月3号,检察机关通报,认定王新元、赵印芝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决定对王新元、赵印芝不起诉。

王某某于2018年1月寒假期间,到北京其母亲赵印芝打工的餐厅当服务员,与在餐厅打工的王磊相识。王磊多次联系王某某请求进一步交往,均被拒绝。

2018年4月28日,王某某到北京的餐厅找其母亲赵印芝。次日下午王磊将其约出直至第二天凌晨4、5点钟,不断纠缠王某某,强行不让其回去。

赵印芝等人找到王某某将其送回涞源家中,王磊追到家中要求见面遭到拒绝。

同年5月至6月期间,王磊采取携带甩棍、刀具上门滋扰,以自杀相威胁,发送含有死亡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扬言要杀王某某兄妹等方式,先后六次到王某某家中、学校等地对王某某及其家人不断骚扰、威胁。

王某某就读的学校专门制定了应急预案防范王磊。王某某及家人先后躲避到县城宾馆、亲戚家居住,并向涞源县、张家口市、北京市等地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多次出警,对王磊训诫无效。

2018年6月底,王某某的家人借来两条狗护院,在院中安装了监控设备,在卧室放置了铁锹、菜刀、木棍等,并让王某某不定期更换卧室予以防范。

2018年7月11日17时许,王磊到达涞源县城,购买了两把水果刀和霹雳手套,预约了一辆小轿车,并于当晚乘预约车到王某某家。

23时许,王磊携带两把水果刀、甩棍翻墙进入王某某家院中,引起护院的狗叫。

王新元在住房内见王磊持凶器进入院中,即让王某某报警,并拿铁锹冲出住房,与王磊打斗。

王磊用水果刀(刀身长11cm、宽2.4cm)划伤王新元手臂。随后,赵印芝持菜刀跑出住房加入打斗,王磊用甩棍(金属材质、全长51.4cm)击打赵印芝头部、手部,赵印芝手中菜刀被打掉。

此时王某某也从住房内拿出菜刀跑到院中,王磊见到后冲向王某某,王某某转身往回跑,王磊在后追赶。

王新元、赵印芝为保护王某某追打王磊,三人扭打在一起。王某某上前拉拽,被王磊划伤腹部。

王磊用右臂勒住王某某脖子,王新元、赵印芝急忙冲上去,赵印芝上前拉拽王磊,王新元用铁锹从后面猛击王磊。

王磊勒着王某某脖子躲闪并将王某某拉倒在地,王某某挣脱起身后回屋拿出菜刀,向王磊砍去。期间,王某某回屋用手机报警两次。

王新元、赵印芝继续持木棍、菜刀与王磊对打,王磊倒地后两次欲起身。

王新元、赵印芝担心其起身实施侵害,就连续先后用菜刀、木棍击打王磊,直至王磊不再动弹。

事后,王新元、赵印芝、王某某三人在院中等待警察到来。

经鉴定,王磊头面部、枕部、颈部、双肩及双臂多处受伤,符合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王新元胸部、双臂多处受刺伤、划伤,伤情属于轻伤二级;赵印芝头部、手部受伤,王某某腹部受伤,均属轻微伤。

嘉宾:王绍涛律师

方弘:对王新元、赵印芝不起诉,是否意味着两人无罪,可以释放了?

王绍涛律师: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内,如果检察院认为不构成犯罪或者虽然认为构成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移送到法院进行依法处罚的,可以不起诉。

即不起诉有两种情况:

一是检察机关认为认为无罪的。

二是虽然检察机关认为有罪,但是不需要刑罚处罚的,又叫做相对不起诉。

上述两种情况下,检察院都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只要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就意味着案子结案了。当然犯罪嫌疑人就可以被释放了。

犯罪嫌疑人被释放以后不一定说明是无罪的。因为,在相对不起诉的情况下,虽然检察机关认定为有罪,但是也可以释放犯罪嫌疑人,并予以结案,而不需要移送到法院进行判决。

方弘:尽管很多人对正当防卫的概念都很清楚,但是很多案件在认定的时候却情况各异,而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的适用也很少。

本案当中可能有一个比较大的争议就在于王新元、赵印芝继续持木棍、菜刀与王磊对打,王磊倒地后两次欲起身。

王新元、赵印芝担心其起身实施侵害,就连续先后用菜刀、木棍击打王磊,直至王磊不再动弹。也就是,有人认为王磊已经被打倒地,王新元、赵印芝还先后用菜刀、木棍击打王磊,直至王磊不再动弹。这个行为是过当了,因为王磊已经倒地不具备危害性了。您怎么看?

王绍涛律师:一个案件是否属于防卫过当?应该承担刑事责任还是属于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首先,《刑法》第20条第三款对一些重大的暴力杀人行凶以及其他的暴力犯罪,规定了特殊防卫。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即在这种情况下,防卫的行为是没有限度的,属无限防卫。

结合本案我想从以下几方面来分析:

第一、不法侵害是实实在在存在的。

王磊的不法侵害是一般的不法侵害还是暴力犯罪的不法侵害?显然,从整个案情的介绍,我们就可以看得出犯罪嫌疑人王磊的暴力侵害是一种典型的暴力侵害。而且这种暴力侵害是长期存在的,不仅仅针对的是王某某本人,甚至对王某某兄妹等家人都扬言要进行报复和杀害!

在案发当晚,王磊也确确实实携带凶器进入了王某某的家里面。

所以,不法侵害是实实在在存在的,而且这种不法侵害是一种暴力侵害。

第二、本案究竟属于防卫过当还是正当防卫,我们还要考察这个案件的案发背景。

首先,事发在晚上的11点,可谓深更半夜。地点是在王新元家里面。行凶者即不法侵害者采用翻墙的方式进入王新元家的院子里。而受害人是一个什么样的状态呢?王新元一家因为王磊的长期纠缠,并扬言要打、要杀,一家人精神长期处于紧张状态。

王新元以及王某某一家人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实施了防卫行为。

第三、王磊倒地以后,王新元等人继续用棒子、菜刀进行击打是否过当?

一方面,本案属于《刑法》中无限防卫的情况。

另外一方面,王新元等人对于案发时的情形是无法进行预判的。

首先,王新元、赵印芝对王磊的伤情无法预判。深更半夜,究竟王磊受到了致命伤还是表皮伤,王新元等人无法判断。此时,如果王磊只是受到了皮外伤,他完全可能继续对王新元、赵印芝以及王某某等人实施伤害。

其次,王磊倒地以后,他是否是欺骗性的假装倒地,伺机继续侵害?这对于处于精神高度紧张的王新元赵印芝以及王某某等人来讲,是完全无法预判的。

因此,王磊倒地以后,王新元一家人继续实施的击打行为,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所以,王新元、赵印芝构成正当防卫是有法律依据,即他们的行为属于特殊防卫、无限防卫的情形。另外,我们可以设身处地去考虑,他们的行为也是在意料之中。因为,他们的精神处于高度紧张的状态。

如果王磊已经被完全控制,例如被捆绑了。在这种情况下,王新元等人如果还用棍子击打或者用刀砍,当然就防卫过当,涉嫌构成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罪。

另外,如果警察已经到现场了,他们的危险已经完全消除,王新元等人继续实施伤害,这也会涉嫌犯罪。

但本案中,这些假设情况都不存在,让处于高度紧张状态的王新元、赵印芝以及王某某等人去判断打到什么时候算够了,打到什么程度可以了,这就强人所难了。

所以,这个案子不是对某一个人是否认定为正当防卫的问题,而是对全案都应该认定为一个标准的、典型的正当防卫的案件。

方弘:2018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涉及的四个案例均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的案件。最高检深入分析了四起案例的前因后果和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重点是对正当防卫进行了界定:

1.预知有人意图伤害自己,随身携带刀及其他防身武器的不影响正当防卫的认定。

2.别人拿刀砍你, 你可以勇敢的拿刀砍回去。

3.别人拿刀砍你,你夺下刀砍回去,砍着砍着对方跑了,你觉得不安全可以继续追着砍。

4.只要加害方表现出行凶的可能性,受害方就可以按照已经行凶进行防卫。

您怎么看最高检对正当防卫界限的认定?

王绍涛律师:如果在实践当中,司法机关将最高检的解释对号入座可能会更好操作。但是,如果我们深入到法律条文本身,这些又多此一举。

例如,预知有人意图伤害自己,随身携带刀具不影响正当防卫的认定。当我们意识到别人要杀害我们,我们拿把刀在身上就不属于正当防卫了吗?法律有过这样的限制规定吗?没有!

我们如果深入到法律本身去分析,这些解释稍显有一点多此一举。

但是,为什么最高检又要印发这些指导案件,甚至于把这些观点梳理出来?这说明在实务过程当中,个别执法机关对正当防卫的理解陷入一个非常狭隘的误区!

例如,一旦事先把刀子带在身上,就可以不认定为正当防卫,这种观点是完全错误的。最高检是要矫枉过正,把原来陷入误区的认识矫正过来。而实际上,法律早就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只要深入到法律本身去理解,很多案件都能够纳入到正轨。

因为,一旦举例以后,可能会挂一漏万。除了这四种情况认定为正当防卫以外,有没有第五种、第六种情况呢?第四种情况之外的第五第六种情况就不属于正当防卫了吗?显然,我们不能这样来理解,也不能局限于此。

嘉宾:王绍涛律师

云南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副主任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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