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01 每日一税】滥用穿透,补缴个税2400万元

【20211101  每日一税】

滥用穿透,补缴个税2400万元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2755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实务中,个人将股权转让给9类特定关系人,价格明显偏低可视为有正当理由,税务不予核定征收个税。但滥用该政策,就会带来补税、滞纳金,甚至罚款风险。现就该事项涉税事宜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实务中,常常发生个人股权转让。

熟悉税收政策的老师都知道:个人将股权转让给9类特定关系人,转让价格明显偏低可视为有正当理由,税局不予核定征收个税。

特定关系人,是指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政策很好,但是适用错误,就会有很大被征税风险。

案例:M公司由王老五2000年投资1,000.00万元成立,持股100%。2019年9月30日,M公司净资产21,000.00万元。2019年10月,王老五将其持有M公司60%的股权平价转让给N公司,N公司由王小姐投资2,000.00万元成立,持股100%,王老五与王小姐为父女关系。

2021年10月29日,M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对该股权转让进行例行检查,发现该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按净资产核定股权转让收入12,600.00万元,向王老五追缴个税2,400.00万元(注:为了讨论方便,忽略股权转让过程应缴纳的其他税费)。

王老五应缴个人所得税额=(21,000.00*60%-1,000.00*60%)*20%

=(12,600.00-600.00)*20%

= 2,400.00(万元)

王老五不服,认为王小姐是其女儿,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如果王老五将M公司股权平价转让给其女儿王小姐,价格明显偏低可视为有正当理由,税务机关应不予核定征收个税。

虽然王老五将M公司股权平价转让N公司,但N公司由女儿持股100%,股权穿透后为王老五将M公司股权平价转让给女儿,税务机关也应不予核定征收个税。

后经税务机关耐心、细致解释,王老五同意在2021年11月纳税申报期内补缴税款。

每日一税提醒:纳税人将其持有非上市公司股权,平价或者低价转让给本人或者本文所称的特定关系人控制公司的,不属于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的正当理由,税务机关应依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追征个人所得税。

思考:父母将股权平价或低价转让给子女,如何提供关系证明?请说明你的观点和理由。

欢迎你给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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