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永IFRS前沿】开启收入确认的新篇章——财政部修订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概述

2017年7月5日,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进行了修订(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取代了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以及于2006年10月30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

新收入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2014年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客户合同收入》及2016年发布的《对<国际财务报告第15号——客户合同收入>的澄清》保持了趋同。由于新收入准则的要求与现行准则相比有较大变化,且该准则适用于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投资、金融工具、租赁、保险及部份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合同除外),因此各行各业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企业需要对财务、运营、税务、内控系统等方面尽早筹划,为新收入准则的实施做好充分准备。

主要修订内容

五步法模型

新收入准则下,收入确认的核心原则为“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基于该原则,新收入准则下收入确认分五步走。一是识别客户合同,二是识别合同中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三是确定交易价格,四是把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五是根据各单项履约义务的履行确认收入。

上述五个步骤所体现的收入确认思路与现行实务中进行收入确认时的分析和考虑是类似的,但在每个步骤下,新收入准则对于一些具体的实务问题进行了明确规范,并提出了更多涉及判断和估计的新的要求,下表仅举例列示主要变化领域。

 其他特别规定

新收入准则还对于某些特定事项或交易作出了具体规范。例如:合同成本、质保金、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的区分、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额外购买选择权、知识产权许可、回购安排、预收款、无需退回的初始费等的处理。

►  列报和披露

新收入准则下,企业应当根据履行履约义务与客户付款之间的关系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同时,新收入准则还对于与收入相关的信息披露提出了更多更具体的要求,例如相关会计政策、有重大影响的判断、与客户合同相关的信息(本期收入确认、合同余额、履约义务等)、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的信息等。

衔接和生效

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但需在附注中披露,与收入相关会计准则制度的原规定相比,执行新收入准则对当期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影响金额,如有重大影响的,还需披露其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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