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基建”:助推区域协调发展的契机

2020年1月的国务院常务会议、2月的中央深改委会议、3月和4月的中央政治局会议以及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持续密集部署“新基建”,时代赋予“新基建”的使命使其不但需要在短期内稳定经济增长,还要实现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不再受制于人的突破。

原文 :《“新基建”促进区域协调均衡发展》

作者 | 中山大学粤港澳发展研究院博士生    孙婧婧

图片 | 网络

然而,发展“新基建”给社会发展带来挑战与机遇。一方面,“新基建”对我国治理能力和治理技术提出新挑战。“新基建”具有技术迭代性、产能扩散性、市场驱动性和消费推动性等特征,对我国技术融合、投资效能、产业联动和民生普惠服务等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提出重大挑战。另一方面,发展“新基建”又为我国缩小地区差距、促进区域协同发展提供了新机遇。“新基建”的广连接使城市间大规模的协同行为成为可能,推动产业结构从单一城市向区域协同转变,鼓励产业模式从政府主导向多主体合作转变。“新基建”的系统开放性使不在现场的场景化治理成为可能,引导公共服务从“前后台”分离向“前后台”开放融合转变。

如何面对“新基建”提出的治理挑战,甚至利用发展“新基建”的战略契机,缩小地区差异,促进区域协调均衡发展,是关系我国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大问题。

第一,以“新基建”助推城市产业模式升级。

其一,鼓励新兴产业积极参与“新基建”,新兴产业主体生来贴近用户、体制灵活,对市场导向的产业转型升级具有很强的适应性,依托“新基建”的技术赋权,加强不同产业链条之间的融合渗透,助推城市产业模式转型升级。其二,在引导发展“新基建”过程中,拓展“政府—产业主体—市场”的多元合作机制,形成多元共治、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产业新发展模式。其三,针对后发城市产业模式的薄弱环节精准发力,打破地理约束和行政壁垒,促进不同层级、类型的“新基建”有序发展,激发区域活力,促进城市发展格局转变。

第二,以“新基建”挖掘传统产业的新增长点。

“新基建”可以通过跨界融合,为传统产业赋能,为传统产业持续增长提供技术支持。尊重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律,做好“新基建”政策的顶层设计,因地制宜,以“质”为先,引入“新基建”,促进社会多元合作,共同为传统产业新发展助力,避免盲目跟风,防止一哄而上地重复建设。鼓励经济后发地区巧用推力和拉力,挖掘传统产业的新增长点,对“新基建”可能为传统产业赋能的涉及领域、商业模式、组织形式、规模层次、机制调整、运行效果和社会影响等进行应用分析研究,有针对性地鼓励各产业主体参与引入“新基建”项目。

第三,以“新基建”塑造相邻城市“迎臂效应”。

“迎臂效应”,就是张开双臂欢迎与当地发展相匹配的“新基建”产能转移互动,通过“新基建”资源位置的变化,刺激企业之间产生良性互动连锁反应,形成产业功能衔接协同的城市群。将“新基建”与我国产业战略新布局相结合,根据地域特点及当地社会经济文化状况,推动建立跨城市区域协同互动的产业结构。区域城市之间可以根据不同技术的演进周期和不同产业的发展周期,以及本地的产业发展和市场需要,统筹规划“新基建”,形成主导产业明确、产业匹配合理、差异发展鲜明的城市产业联盟,集成各地创新资源,发挥多中心网络化空间结构优势,获取更多协同效应,促进产业集群的快速高效发展。

第四,以“新基建”提高社会治理效能。

依据“新基建”的大数据技术和多重算法,实现用户、场景、信息之间的精确匹配,强化各主体间的协作和规则意识,在多元“空间”中型构场景化治理,打破科层之间的壁垒,解决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道路交通、政务服务等治理难题,促进社会治理从属地场域治理的转型改革,探索我国城市治理的新技术路径。通过向用户分散权力、将知识与技术结合等方式,形成一种基于技术系统的决策程序机制,进而帮助大多数缺乏信息甄选能力的公民筛选和甄别信息,从而使得技术治理与民众参与之间形成某种良性互动,使全国民众可以共享社会治理效能。

第五,以“新基建”拓展政务场景化应用。

“新基建”的5G等信息基础设施,对于4K/8K超高清视频有着良好的承载能力,可以承载远程超清直播、远程安防监控、远程超清医疗、远程现场实时展示及街景采集等应用场景。倡导部分城市先行先试,开拓交通、警务、城市管理、电力、医疗、信息安全等领域的政务场景应用,通过政务服务数据的跨平台交互联网,逐步扩散移植至全国,提升全国的政务场景化应用效能。在不打破既有组织结构的前提下,引导公共服务从“前后台”分离向“前后台”开放融合转变,增加民众个人情绪和行动表达的合法渠道,也为正当权利的实现提供合理的路径。

第六,积累“新基建”的制度资源。

公共利益优先是“新基建”促进区域协同发展的隐含前提,我们需要在各项实践中不断累积制度资源,规范“新基建”的权益配置,促进资源统筹协同、要素跨境流动以及人才交流的共建共享。“新基建”要与行政管理等程序和制度衔接,公共卫生、社会治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法律服务等领域相互配合、相互衔接,做好“新基建”信息应用升级,避免各自为政的碎片化改革,把阻碍合作的因素减少到最低限度。将“新基建”技术发展的技术链和数据利用的价值链相结合,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信息数据应用利益调整事项的论证咨询机制,使制度设计有坚实的实践基础。与之同时,规范调整“新基建”过程中产生的利益分享和风险负担等核心问题,使全国人民共享信息生活带来的福祉。

文章为社会科学报“思想工坊”融媒体原创出品,原载于社会科学报第1767期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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