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拒绝接房也未领钥匙,还要交物业费吗?
一般来说,业主跟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协议》中关于物业管理的规定会写明:自该商品房移交之日起,在小区业主大会未选定物业服务企业之前,买受人承诺遵守出卖人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等管理规章制度,并交纳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其中,《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会约定以下内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按照商品房销售合同内约定的交楼时间从交付之日起,按月交纳物业服务费。
在收取物业费的过程中,物业公司却往往会遇到这样一个难题:未接房的业主拒绝缴纳领钥匙之前的物业费,理由是未接房、未入住!
那么这笔物业费到底该不该交呢?我们来看看相关的法律条文:
《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业主必须缴纳自开发商通知交房之日起产生的物业费!
对于业主来说,未接房的情况主要分两种:
情形(一):因房屋质量问题、或证件不齐全,导致业主拒绝领钥匙接房
这种情况下,业主可以根据《购房协议》中关于延期交房的赔付条款,让开发商进行赔付,包括赔付物业费在内的各项损失,如开发商不按合同约定赔付,则可以依法起诉。
需要注意的是,即便物业公司与开发商属于同一个集团公司,由于二者并不是同一个法律主体,业主需要依法寻求开发商赔付的同时,也要向物业履行缴费的义务,简单来说就是一码归一码,不能将赔付和欠费混为一谈,避免因欠费导致的负面效应。
情形(二):因业主自身原因,或故意拖延,未领钥匙未接房
这种情况,则由业主自己承担自开发商通知交房之日起产生的物业费。
可以留意的是,这种情况下,业主可以根据当地政策,向物业公司申请空置减免,或者当地没有减免政策的情况下,向物业公司申请一定程度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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