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兴安岭重点国有林管理局代管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有关问题的解答
按照中央、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方案》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电视电话会议要求,林区启动了退休人员移交属地政府实行社会化管理工作。在推进过程中,原森工集团代管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关于对养老金待遇等方面提出了一些疑问,为使大家能够准确全面理解有关政策和工作情况,内蒙古大兴安岭重点国有林管理局社保局现将有关问题作解答:
问:中央对国有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移交有哪些规定?
党的十八大以来,居家社区养老、教育文化体育活动等为老服务在社区深入开展,取得明显成效,由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已从中受益,但当前仍有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未实现社会化管理。
中央指导意见规定:2020年年底前,集中力量将尚未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国有企业已退休人员移交街道和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国有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原则上一并移交实行社会化管理。
国家实行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主要目的是,做好服务保障。坚持在政治上尊重、思想上关心、生活上照顾、精神上关怀,依法保障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相关待遇,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问:原森工集团代管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移交属地后养老金待遇是否会降低?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内蒙古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剥离办社会职能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08〕19号)精神,森工集团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暂不划入剥离范围,继续留在森工集团,养老金发放水平按事业单位离退休职工对待。2020年5月23日,自治区重点领域改革领导小组专项改革协调办公室就森工集团代管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职能移交工作召开协调会,会议明确了森工集团代管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分别移交呼伦贝尔市、兴安盟管理。按照自治区的统一政策,森工集团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移交属地管理后,其所执行的原待遇标准不变,并享受今后调资政策。
问:移交社会化管理后的待遇水平和统筹外项目有哪些?
森工集团代管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自2008年由原企业养老金标准改行事业单位退休金标准及以后,各项待遇政策、标准、增长均是依据属地政府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政策标准执行,移交后仍然继续执行现行标准,不存在下降因素,且继续执行国家调增待遇政策;原森工集团代管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中没有原企业自行发放的统筹外项目。
问:如何认识剥离退休人员填表与身份类别?
本次下达的《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信息移交明细表》是对退休人员各项信息的核对和完善,特别是退休人员准确的长期居住地址和其他联系人是原来工作信息所不掌握的,主要目的是为今后的有关政策待遇能够落实到位,有需要时可以及时联系到本人,并不用于退休身份类别区分。退休人员身份类别是由组织上根据本人档案和以前组织审定结果确定的,不是由本人填表确认。
问:为什么通过内蒙古12333查询仍然是企业退休记载?
2008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剥离森工集团企业办社会职能时,对森工集团代管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改行事业标准后,明确原来企业社保基金承担的部分继续承担,按照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运行规定,在企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中必须要有相应的信息记录。森工集团代管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在2008年以前就已退休,所以,在内蒙古12333查询时,仍然有企业退休记录。
问:为什么无法纳入事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自治区在2018年开始运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由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均在属地参保,不能直接纳入自治区本级,经了解,属地政府的农垦、煤炭、地方林业系统剥离社会职能已退休人员也是在企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中,这部分人员现行待遇发放方式也是采取原企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中养老金+财政补贴的方式发放,没有进入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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