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出免予处分、不予处分还需注意哪三个问题 2024-07-30 03:02:09 欢迎原创稿件,采用就有奖励,邮箱:jcllysw@qq.com作者:吴 勤 7月22日《中国纪检监察报》研讨版刊发董芳同志的《免予处分与不予处分需注意哪些问题》的文章,是一篇指导性和实用性极强的好文章,能够有效帮助我们正确理解和准确把握《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免予处分、不予处分应适用的条件和程序等,显著增强执纪执法的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文章激发笔者联系工作实践思考,针对工作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再谈三个应当注意的问题。 首先,给予政务处分、处分和党纪处分过程中均适用于作出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的决定。《政务处分法》规定,对于违法的公职人员应给予政务处分或者处分;《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对于违反纪律的党员应给予党纪处分。对于这三种处分,在作出过程中均可适用于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并不是只有给予政务处分时适用于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这是因为,不但《政务处分法》明确规定了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的情形,而且《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也作出了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的规定;《党纪处分条例》不但在总则第十九条作出了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党纪处分的规定,而且还在分则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等数条中,分别对因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有关违纪活动者,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同样作出了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的规定。这些法律法规作出如此规定,充分体现了纪法贯通和法法贯通,增强了法治效果。其次,作出免予处分、不予处分决定应当同时满足3个条件。《政务处分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在“调查终结后”,监察机关对于“符合免予、不予政务处分条件的,作出免予、不予政务处分决定”;《监察法》第四十五条同样作出规定,“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事实上,作出免于处分、不予处分决定,重点应把握好3个条件:一是确有应受到追究其纪律责任或者法律责任的情节轻微的违纪违法事实,即应给予党纪政务轻处分的事实;二是必须符合《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两种情形等,“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公职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三是免予处分仅适用于立案审查调查后,而不予处分既可适用于立案后,也可适用于初核阶段,以及日常监督过程中。这3个条例应当同时具备,缺一不可。事实告诉我们,只有站在这一角度认识问题,才能很好的理解董芳同志在该文中谈到的5个问题。再次,作出免予处分决定应当按照处分的报批程序和审批权限严格进行。其实,免予处分与不予处分的不同之处还有两点:一是程序不同,适用免予处分的,应当移送审理并经本机关集体审议,但适用不予处分的,可不必经过审理程序;二是对文书的要求不同,免予处分的应当作出免予处分的书面决定书,但不予处分的则不是必须做出不予处分决定书。免予处分、不予处分不是完全不处理,而是应当按照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4种方式视具体情况作出恰当处理,正如《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十五条对监督中发现问题处置做出的规定是,如“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应当及时约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第三十条又对谈话函询中发现问题处置作出了规定,如“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第三十五条还对初步核实的问题处置作出了规定,如“承办部门应当综合分析初步核实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调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且其《释义》进一步作出的解释是,“发现被核查人存在一定违纪问题但不需要给予党纪处分……可以视情况提出诫勉或者给予组织处理等建议”;《监察法》第十九条为了与第四十五条的情况有所区别特意作出规定,“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等等,这些规定体现的是把监督挺在前面,把纪律挺在前面,切实拿起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思想武器,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抓早抓小,所以,他们拥有一个共同特点是,基于的违纪违法问题比较轻微,不需要追究其纪律责任或者法律责任,甚至是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由此可见,上述监督、谈话函询等日常监督情况下予以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的不予处分,与立案后予以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的免予处分,二者所立足的事实、情节、态度等方面是有区别的,免予处分的违纪违法问题已达到了应给予党纪政务轻处分的程度,又符合免予处分的条件,所以应按照处分的报批程序和审批权限进行。党纪国法作出免予处分、不予处分的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党一贯坚持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和“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旨在实现治病是为了救人的真正目的。 赞 (0) 相关推荐 纪法思享2020年度文章排行榜 辞别庚子,喜迎辛丑 2020 纪法思享 阅读排行榜Ⅰ 最常见的12种标点错误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清单 刑法修正案(十一)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支部大会讨论党纪处分党纪政务处分匹配适用 监委管辖的100个罪 ... 解析 | 数个违纪行为的合并处理 纪检监察知识测试 试题解析 2019年底至今年1月,按照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统一部署,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组织28万余名纪检监察干部参加全员培训应知应会知识测试. 为学深.学细,提升依规依纪依法履职本领 ... 严把评查关口 保障案件质量 案件质量评查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为准绳,严格执行"二十四字方针"的基本要求,坚持实体.程序.涉案款物全面审核,牢固树立程序意识.证据意识.把关意识,坚决 ... 党纪政务处分变更后影响期怎样计算 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了党员的申诉权,<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规定了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具体申诉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 ... 党纪政务免予处分不予处分若干问题初步研究 周岩老师(即D老师笔名)授权本号原创发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适用问题初步研析后,该文现已陆续在官方报刊上发表.其中,对免予处分和不予处分的适用把握.执行落实上,本号曾在<公职人员政 ... 【实务】作出免予处分、不予处分还需注意哪三个问题 | 76 2020年如果遇见,99%的纪检监察干部会做同样的决定! 作者:吴 勤,审稿顾问:痕迹. 7月22日<中国纪检监察报>研讨版刊发董芳同志的<免予处分与不予处分需注意哪些问题>的 ... 【实务】如何准确把握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的规定?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作者:马艳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对免予和不予政务处分的适用条件和程序作出了规定.准确把握 ... 权威 | 免予处分和不予处分注意事项 编者按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董芳老师是让人敬仰的业务专家,他在<中国纪检监察报>上发表了系列解读<政务处分法>的署名文章,信息量很大,现予转载学习. 往期 · 推荐 ... 如何准确把握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的规定?根据具体情节精准处置 根据具体情节精准准确把握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的规定? 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2020年第21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 ... 免予处分与不予处分有啥区别 在一些通报中,我们常会看到"免予处分""不予处分"的处理结果,二者之间有何区别?分别适用什么情况?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对此作 ... 如何准确把握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的规定?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清风徐来廉花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对免予和不予政务处分的适用条件和程序作出了规定.准确把 ... 【监察实务】免予处分与不予处分需注意哪些问题 [刑事法库]创办宗旨 传播刑事领域理论热点,分享办案实务经验技巧 总结类案裁判规则要旨,权威解读最新法律法规 详细解析热点疑难问题,定期发布两高指导案例 [版权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 ... 免予处分与不予处分的实际操作 一.实体适用条件相同 免予处分和不予处分的实体适用条件是一样的,就是出现以下两种情况之一,就可以实施,并对其转化为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1.违法情节轻微+具有<公职人员政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