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对比:关于合同解除的突出变化

本文节选自《民法典时代合同实务指南》

《民法典》秉持鼓励交易、强调诚信等立法原则,在《合同法》基础上,吸收成熟司法实践经验,对合同编进行了补充完善,显著变化有如下九处。本文将着重讨论“合同解除”中的突出变化。

九大实务变化目录

【合同订立】新增两种合同订立方式,留白更多想象空间

【合同效力】无效、无权处分、待批准和可撤销四类规则发生重大变化

【合同内容】赋予相对方成本更低的格式条款抗辩权

【合同履行】突破合同相对性、完善代位权和新增合同保全制度

【合同担保】明确非典型担保合同效力,丰富交易手段
【合同变更】确立情势变更制度,增加交易灵活性

【合同违约】预期违约、定金效力、赔偿范围、精神赔偿四大问题

【合同解除】违约方解除权开启新时代

【债法规则】选择之债、多数人之债、债务加入、债务清偿抵充制度要点

关于合同订立、合同效力、合同内容、合同履行、合同担保、合同变更、合同违约的详细论述,可以跳转往期文章:
《<民法典>合同编对比:关于合同订立的三大变化
《<民法典>合同编对比:关于合同效力的四大变化(上)
<民法典>合同编对比:关于合同效力的四大变化(下)
《<民法典>合同编对比:合同内容和合同履行的突出变化

<民法典>合同编对比:关于合同担保的突出变化

《<民法典>合同编对比:关于合同变更的突出变化

《<民法典>合同编对比:关于合同违约的四大问题

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违约方解除权开启新时代

按照中国法律传统,为了更好地践行诚信原则,只有守约方才能解除合同。但《九民纪要》《民法典》为了兼顾司法实践当中的各种复杂情况,尤其是更好体现公平原则,在经过多轮争论和博弈后,最终打开了违约方解除权的大门,从此开启了违约方解除权的新时代。
《九民纪要》是中国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试水违约方解除权,第48条规定:
“【违约方起诉解除】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时对双方都不利。在此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1)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2)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3)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典》最终吸纳了上述司法成果,第580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综合上述法律规定,违约方如需主张解除权必须符合如下要点:
第一,违约方需要履行的债务仅限于非金钱债务,不包括金钱债务。
根据《民法典》第560条第一款规定,对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才适用本条规定的违约方解除权;换言之,对于借款合同等,由于合同标的对应的是金钱债务,因而不适用违约方解除权。
第二,至少符合如下情形当中的任何一种。
情形1:该债务必需是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才能适用违约方解除权。
合同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学理上又称为履行不能。其中事实上的履行不能主要是基于自然客观法则的不能,例如标的物已经损毁或丧失等。法律上的履行不能,则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履行不能,比如禁止流通物的买卖等。
情形2:该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才能适用违约方解除权。
该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虽然能够履行但费用会过高的情形,常见于基于人身信赖利益而产生的合同(详见前述“【合同违约】预期违约、定金效力、赔偿范围、精神赔偿四大问题当中的第三,赔偿范围新增第三人替代履行费用”相关论述)。
履行费用是否过高,一般可以根据履约所耗费的成本是否超过各方预期所能获得的利益来进行判断。当违约方继续履约所需的资金、成本等超过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后所能获得的利益时,一般可以认定“履行费用过高”。
情形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合同法》以及《民法典》均赋予非违约方可以选择实际履行或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等补救措施。若其选择了实际履行,则应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此处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守约方滥用合同权利,恶意不行使法律赋予的解除权,导致违约方因合同履行的状态不确定而产生更大的损失。
第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持续存在,已经达到了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程度。

具体而言,就是该等情形应该是确定的、严重的、持续的程度,无法通过催告或补救等途径解决。
第四,违约方请求权只能通过诉讼实现。
《民法典》虽然赋予违约方法定解除权,但规定违约方行使该等权利,只能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实现,即必须按照《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审查。
在实现方式上,违约方解除权与其他约定或法定解除权有大差异,这一点在合同实务当中尤其需要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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