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doc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
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版)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7月26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一、总体情况
我县地处黄土高原丘陵沟壑水土保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本负面清单涉及国民经济4门类16大类23中类34小类。其中限制类涉及4门类13大类17中类28小类;禁止类涉及2门类4大类6中类6小类。
二、负面清单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1、所列产业涵盖了本行政区现有产业和具有资源要素禀赋的规划发展产业,但不涉及由国家规划布局的产业。
2、所列产业准入条件均严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调整本)》(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限制和淘汰产业目录(2014年版本)》(宁政发[2014]116号)的要求。
3、列入限制类的产业有:《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允许类,在本行政区具有一定资源要素禀赋,但与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主体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不相符合的产业。
4、列入禁止类的产业有:《指导目录》中淘汰类;《指导目录》中限制类,且与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主体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不相符合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允许类,但在本行政区不具备资源要素禀赋,且与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主体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不相符合的产业。
5、各类管控要求依据《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关于贯彻实施国家主体功能区环境政策的若干意见》(环发[2015]92号),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宁夏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宁夏六盘山地区清水河城镇产业带总体规划(2014-2030年)》等提出。涉及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应依法管控的区域,其管理要求依法执行。
6、我县编制《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