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否认代持关系,名义股东该如何解困?

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股权代持的现象十分普遍,有些股东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将股权登记在受让人名下进行股权代持,隐名股东实际上并没有退出公司的经营管理,如果发生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时隐名股东又以股权已经转让,而否认股权代持时,名义股东应当如果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经典案例

2011年8月4日,A公司设立,注册资本为10万元,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均为甲,出资10万元,出资比例100%。

甲与乙通过案外人介绍认识。2015年5月25日,甲与乙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言明甲将所持有的A公司100%股权作价10万元转让给乙,乙应于本协议签订当日内,向甲付清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但该10万元股权转让款乙一直未支付。2015年5月26日,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A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由甲变更为乙。但甲一直未将其保管的A公司公章移交乙,该公章至今仍由甲保管。

2019年4月2日,案外人B公司以广告合同纠纷为由诉至一审法院,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金290万元,股东乙对于该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19年4月24日,乙在上述案件审理过程中向一审法院提交追加被告申请书,言明甲将A公司股权名义上转移给乙,故申请追加甲为共同被告。甲通过其掌握的A公司公章授权律师代表A公司参加庭审,但乙认为委托该律师代表A公司出庭未经过其同意,故审判员要求该律师退庭,按A公司缺席进行了审理。后甲又否认乙代持其股权,认为双方系股权转让关系,自己已不是A公司股东。

故乙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甲系A公司股东,系A公司股权实际出资人,并请求A公司办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甲和乙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且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但结合甲长时间未向乙主张股权转让对价,且转让股权后甲仍旧控制公司公章、参与公司经营,再结合A公司与B公司诉讼案件中,甲代表A公司意志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等行为,可以认定甲与乙之间存在股权代持关系。遂判决A公司100%股权归甲所有,最终应由甲对于A公司应向B公司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风险提示

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形式进行股权代持,从商事外观看属于股权转让,如果双方之间无书面的股权代持协议,名义股东又无法证明实际出资人仍然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等,很可能被认定双方股权转让关系成立,存在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公司治理建议

以股权转让形式的股权代持关系,名义股东如何证明代持身份,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我们建议:

1、双方另行签订书面股权代持协议

虽然以股权转让形式进行的股权代持,很多时候双方仅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并依据协议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但是股权转让和股权代持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代持关系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不便或不能在转让协议中进行约定,为了避免后期发生争议,建议股权代持双方另行签订书面代持协议,明确代持关系,且就双方在代持期间的权利与义务进行安排,并且约定对应的额违约责任。以便发生争议时,双方可以依约维护自身权益。

2、应注意留存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及实际履约情况的证据

如果双方仅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无书面代持协议,则名义股东应当注意留存签订转让协议时双方的沟通记录,以及签订后双方是否进行了转让款支付以及工商变更等实际履行行为,如案例中乙一直未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且甲一直未向乙主张,仍旧可以判断双方股权转让协议并非真实意思表示。

3、应注意搜集隐名股东参与公司实际经营管理情况的证据

在实际纠纷中,判断公司股权归属,除了实际出资或认缴出资外,还应判断股权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如公司公章掌管、审批单据的签字、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公司登记资料等资料。如案例中甲实际掌握公司公章,并参与公司实际经营管理,法院最终认定A公司股权归属于甲。那么股权代持中,隐名股东有哪些风险呢?我们此前发布的《隐名股东和名义股东债权人,法院优先保护谁?》(点击文章名即可查看)一文中详细阐述了这个问题,可供参考。【公司法研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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