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察 | 灵活用工的“幌子”还能打多久
最近看到一家HRO机构在群里推的“灵活用工”广告,感慨颇多,如下:
灵活用工是与传统用工对标的甲方企业的一种用人方式,对HRO来说为甲方提供灵活用工服务,是其产生的缘由或价值所在,国内外劳务派遣制度的起因也在于此。
基于HRO机构与甲方企业执行的劳动标准的统一性,若HRO没有调配或匹配式的灵活用工服务,固定人员+固定服务单位+传统用工的派遣或外包服务,无法在成本与效能上助力甲方企业,提供价值服务。故灵活用工是甲方的必然选择,灵活用工服务是乙方的应然产品。
但“灵活用工”概念被过度消费+被滥用,类似概念的滥用-例如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劳务派遣”。市场诸多HRO将灵活用工与不缴纳社保、税务筹划进行挂钩,“灵活用工=不缴社保,灵活用工=个税低”,同时将灵活用工与平台经济混淆,“平台经济=灵活用工”。
针对上述行业问题白永亮老师在【白话劳动法】人本学堂365会员课堂上进行分享,提出如下5个观点:
本期探讨话题
1. 灵活用工:不同时代不同称谓
2. 企业灵活用工=HRO灵活用工服务
3. 外包收益最大化与灵活用工无关
4. 异地社保政策利用与灵活用工无关
5. 平台经济不等于灵活用工
灵活用工:不同时代不同称谓
白永亮老师认为企业灵活用工一直存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称谓,当招聘成本不高+人工成本不贵+退工成本不高+监管不严+职工维权意识不强,企业会自己直接用,例如当年的临时工、季节工、合同工、劳务工等;当招聘成本高+人工成本贵+退工成本高+监管严+职工维权意识强时,企业会通过第三方专业HRO机构用,例如:替代性派遣,临时性派遣,短期外包,事务/岗位外包等。
概念不同,实质相同。企业灵活用工的动因恒久未变:工作量不饱和岗位上的小时工的需求+订单式短期用工需求+能进能出的体制外用工需求+专业的一事一议需求。
02
企业灵活用工=HRO灵活用工服务
白永亮老师提出,企业灵活用工不等于人力公司灵活用人,企业需要的是灵活用工的服务,HRO公司能做的是给企业调配或匹配对应的人。企业基于季节性、短期性、体制外用工需求,HRO公司可以通过派遣或外包服务来满足;企业基于基于小时工、合作式用工需求,HRO公司只能通过外包服务来满足。
在满足上述需求的情况下,HRO公司针对的是群体下甲方企业需求,可根据不同客户的需求进行人员的搭配与组合,进而可以与C端建立短期劳动合同、长期劳动合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民事合作合同等。
03
外包收益最大化与灵活用工无关
白永亮老师认为,外包服务产生交易税=增值税,有些政策洼地地方政府基于对服务外包行业的扶持,按交税额给予一定的财政奖励,HRO机构为了追求外包收益最大化,选择了异地外包服务。
同时,对于一些高收入的非雇员的群体,一些地方政府从招商引资的角度看,允许个体进行便捷化的组织注册与运营,并给予较低的增值税与个税政策例如: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经营合伙企业等。因此,在HRO机构为甲方企业提供外包服务后,将相关的业务拆分转包到个体。
通过个体组织化,可以摆脱增值税和个税的地域限制。而不符合平台经济的应用场景,硬生生转化为平台接单或派单模式,也是为了摆脱增值税和个税的地域限制。
以追求外包收益最大化为目的的灵活用工,实质是政策洼地选择问题,与灵活用工无关。
04
异地社保政策利用与灵活用工无关
白永亮老师认为,基于我国城镇化没有完成,城乡之间,城市之间人员的高流动性,导致并非所有人会选择职工+社会保险的就业模式与保障模式,也并非所有人都会在今天所就业的城市退休。
因此,缴费地与退休地,社会保险保障与医疗和职业灾害保障,并不完全统一。为此,也存在各地社保缴费成本、管控力度的不统一。故企业基于成本+基于员工流动性考虑,让HRO机构为其提供基于异地社保政策利用的外包服务,是基于流动性在100%合规与概率风险之间进行的一种选择,与灵活用工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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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经济不等于灵活用工
白永亮老师认为,平台经济是产业模式,灵活用工是用工模式。讨论平台经济要区分两种情形,一种是通过在平台上活动直接赚取收益,例如:直播、写手等;另一种是通过平台接单能自主的为第三方提供劳务的,例如:出行、物流、快递等。
上述两种场景若是真实的,数据是真实的,均属于平台经济产业。平台经济的实质是C可以摆脱组织自主的直接给第三方提供服务,原有的产业模式是C通过组织向第三方提供服务。有的行业是有准入或审批门槛的,C必须通过组织才能向第三方提供服务,例如:律师、厨师、医生、会计师、保安、房产销售、医药销售、保险销售、监理等,那么这种服务采用平台经济模式本身存在合法性问题。还有的没有自主性,必须按照组织规定的标准和流程协同服务的,例如:生产、建筑、挖掘等,照搬平台经济也会出现合法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