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称子女要随别人的姓,男方要求亲子鉴定,法院不同意?

裴某1、匡某于2015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并恋爱,于2016年1月28日举行婚礼并开始同居,裴某1、匡某同居期间,因生活琐事等原因,感情渐生裂痕,2017年度,因匡某个人生活不检点,致使二人矛盾加剧,这期间,裴某1、匡某曾分开居住过,后经匡某家亲戚协调,二人关系缓和。
××××年××月××日,裴某1、匡某登记结婚,××××年××月××日,二人生育一子取名裴某2。在裴某1怀孕和小孩出生后,因生活照料、小孩抚养及小孩姓氏等事宜未能得到妥善处理,裴某1、匡某矛盾加剧并自2019年端午节后开始分居,小孩随裴某1在裴某1娘家生活,裴某1认为匡某未尽到作为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决意离婚。
审理中,匡某向一审法院提出亲子鉴定申请,称裴某1分娩后,多次述说小孩既不姓匡,也不姓裴,而作他姓,这给匡某的心理造成巨大阴影,故匡某申请对自己和小孩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进行鉴定。
案例索引:
(2019)苏11民终4099号民事判决书(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什么情况下,法院会同意一方的亲子鉴定申请?
裁判意见:
扬中市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本案中,匡某提出裴某1在分娩后多次说小孩既不随自己姓,也不随裴某1姓,而是随他人姓,故申请对自己和小孩是否存在生物学上的亲子关系进行鉴定,但匡某未能提供任何否定亲子关系的证据,在裴某1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并向一审法院说明了理由的情况下,根据该司法解释规定,不能依据现有证据推定匡某同裴某2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目前认定裴某2为裴某1、匡某的婚生子为宜。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匡某要求亲子鉴定的问题,其未提供任何必要的证据证明亲子
关系不存在,故对其要求亲子鉴定的主张不予准许。
律师观点:
关于亲子鉴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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