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某男子想和前女友发生关系被拒,而后意外身亡,女子已被判刑
2019年10月3日晚上8点左右,岳某在兴城市的闺蜜家中。本来想找闺蜜聊天谈心,她大学毕业之后在老家工作,一直到32岁还没有恋爱对象。自己也有点着急恨嫁,于是认识了男子颜某,两人很快确立了关系。直到她发现了一个关于男友的秘密,他之前就结过婚,并且有一个9岁的儿子。岳某顿时就崩溃了,感觉自己受到了欺骗,因此果断提出分手,但是颜某并不想分手。于是开车追到了兴城,岳某并不想和他相见,但是闺蜜劝说要好聚好散当面说清楚比较好。
没想到会发生后面的事情,却成为了一场不幸。两人见面后,岳某坐上颜某的车准备一起回葫芦岛市。当车子开往连山区的住所处,颜某想和岳某做两人运动,一直遭到岳某拒绝;到达住所时因屋内有其他人,两人再度开车离开。当行驶到某小区未开通公路的时候,岳某准备下车遭到颜某阻止。
岳某回到驾驶位将颜某锁在车外,颜某用力拍打车窗。岳某准备调头离开,在加速的时候发现颜某蹲在发动机盖上拍打玻璃,紧急刹车后,颜某滚落在地上,并且头部受伤。岳某将颜某送至医院,于10月5日死亡。
根据龙岗侦查大队民警证实,10月4日的时候民警电话通知岳某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的时候,岳某主动供述了其犯罪事实。11月18日葫芦岛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果:颜某因头部受到钝性外力作用,导致了颅脑损失而死亡。
除了人命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当地法院以岳某在行驶机动车之前,未确认车辆周边的安全情况下,疏忽大意启动加速并踩刹车,导致颜某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侵犯,致使颜某医治无效死亡。根据刑法第233条规定,岳某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岳某有期徒刑6年。
对于这样的审批结果,女子岳某表示不服,自己及时将颜某送医且积极配合警方调查,到案后并未任何隐瞒主要犯罪事实,应当属于主动投案自首,怎么就判得那么重呢?于是提请上诉,辩护律师称岳某母亲已代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7万元,并取得家属谅解,请求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于缓刑。今年12月10日葫芦岛市中院对此案进行二审,鉴于当事人双方自行达成民事和解,对上诉人及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改判被告人岳某犯过失致人死亡最,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本案解读
首先,岳某的行为确实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
死者颜某原本欲与其发生二人运动以求复合,岳某并未同意且出于保护自己的目的而提出下车,在此过程中将男子反锁车外,这是一种本能上的自保行为。而颜某车前拍打车窗也是情急之下的正常反应,再怎么说车子也是颜某的,要离开也应该是他自己驾车离开。岳某为了逃离现场而准备掉头致使颜某受伤后致死,是缺乏安全驾驶的意识,不符合机动车驾驶原则,这就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
然后,为什么本案中岳某的行为不属于自我防卫?
不少网友都认为,岳某拒绝颜某的二人运动要求应当属于自我防卫,而颜某死亡顶多也就是防卫过当,岳某不应当承担这样重的处罚。这其实是混淆了事件发生的时间,因为本案中颜某提出该要求是在到达连山区住处之前的事情,而造成颜某受伤是在到了住处后离开之后发生的事情。没有证据表明这个过程中颜某又提出了二人运动要求,并且第一次也只是岳某的一面之词,并没有关键人证物证。什么是正当防卫?是指受到他人威胁或人身伤害时,为了阻止其受到利益、精神和言语或者身体本身的伤害而采取的保护措施,用于岳某身上就相当的牵强附会了,并且车子并非她自己的。
其次,判处岳某3年有期徒刑、3年缓刑也是正确的。
不管本案中是否还是不是真的存在颜某隐瞒婚史和孩子的事情,还是两人因为其它事情而闹掰,但是都应当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即便就是分手,也要两个当事人说清楚。不口否认颜某的死亡确实是岳某过失致人死亡,但是也是意外。岳某方面对死者家属作出了相应的赔偿,并且得到了死者家属的书面谅解,那么达成了调解协议,法院就可以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