惑|之七 请问,这里有“道德”绑架吗?
惑|之七 请问,这里有“道德”绑架吗?
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期间,某不才,曾写了关于个税的“惑”系列六篇,其中“惑|之四”与“惑|之六”,谈及丧偶夫妻,在世一方承担了另一方的赡养义务,应允许其扣除赡养老人支出(详情点击阅读后面蓝色文字 惑 | 之六 个税法征单身税,还是结婚税?惑 | 之四 关于老人子女阅读)。@小陈税务陈老师也曾撰文(详情请点击后方蓝色文字新个税,望考虑赡养公婆岳父母等社会道德事项阅读)谈及此事,我们观点相同。
但是,有人认为,夫(妻)对岳父母(公婆)无法定赡养义务,我们的这种提法是“道德绑架”。因我不曾学过法律专业,一时竟语噎,张口结舌,说不出话来。
可是,某天,看到@滕祥志(详情请点击后方蓝色文字税制改革丨个人所得税法修改观察与评议阅读)老师文章,我又查了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http://www.npc.gov.cn/wxzl/wxzl/2000-12/06/content_4457.htm)条文,其中,第十二条这么写道: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985年9月11日)中则有这么一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没有法定赡养义务的丧偶夫(妻),对岳父母(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却能够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甚至无论其是否再婚,“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请问,这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有没有搞道德绑架?
某不才,搞不懂这个问题,只好将“惑”系列再赘一篇,请教于方家。
落叶在空中盘旋,谱写着一曲感恩的乐章,那是大树对滋养它大地的感恩;白云在蔚蓝的天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