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丁老师和如花、似玉讨论了“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丁老师说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这个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很快就不填了,“增值税留抵税额”这个科目,也就不再使用了。如花的这个问题,其实,有点儿难度。按营改增36号文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所谓原增值税纳税人,即是销售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纳税人。这类增值税纳税人,在营改增之前,如果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营改增之后继续此类业务,其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那作什么用?按这附件人的这段话,并未禁止,也应该是当然可以,从销售货物、劳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但是,为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实施而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却不是这样的。在这份填表说明里,先是定义了什么是“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是指试点实施之日前一个税款所属期的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大于零,且兼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纳税人。对这类纳税人,13号公告规定,其试点实施之日前一个税款所属期的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以下称为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
(1)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试点实施之日的税款所属期填写“0”;以后各期按上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填写。
(2)本栏“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反映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试点实施之日的税款所属期按试点实施之日前一个税款所属期的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填写;以后各期按上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填写。
(3)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按上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填写。
如此一来,36号文附件2的规定被13号公告不著痕迹的作了改变:由“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改变为“永远挂账”。如果这样的操作长期下去,等于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其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就损失了。
这是损害纳税人利益的,也不符合营改增让纳税人税收负担只降不增的总体设想。所以,在当年的12月1日起,13号公告附件2的这个填表要求,就被废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