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税】认缴制下的注册资本金,也需要缴纳印花税?
最近有小伙伴咨询,认缴资本制下,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如果不缴纳是否会产生税收罚款及滞纳金?在2014年3月1日公司法修订前,注册公司需要登记注册资本即认缴资本金,也应当登记实收资本即实缴资本金;在公司法修订后,注册公司只需登记注册资本,不再登记实收资本,而且注册登记时也不再强制出具验资报告【募集股份除外】。也就是说,公司法修订后,公司资本登记已经由“实缴登记制”变更为“认缴登记制”,那么根据印花税相关税收政策,是否仍然需要计算申报印花税呢?
【认缴登记制】
2014年2月20日《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4号)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1)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发起设立——>认购股本】
(2)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募集设立——>实收股本】
(3)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实缴的,注册资本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实缴的出资额或者实收股本总额。
(1)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经验资机构验资。【募集设立应验资】
1、认缴资本制,指的是在注册公司时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须登记实收资本,也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即实缴注册资本可以为0;【除募集设立外,实缴资本可以=0】
2、公司的实收资本由“验资制”变更为“自行申报制”,但如自行申报与事实不符,公司的股东需要承担法律责任;【验资制——>自行申报制】
3、募集设立发行股份的,公司股东认购股份只能按照实缴资本制,即认购股份的资金需足额到位,但允许先到一部分,到位时间也可以由股东自行决定,不需要验资,只需要在每年年度报告上申报反映及存档到登记机关。【募集认购股份=实缴资本制】
根据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由于注册资本是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是各方【承诺】的出资额,而实收资本则是企业投资者按照企业章程或合同协议约定,【实际投入】的资本额。所以,在认缴资本制下的账务处理只需要确认实际收到的股东出资,计入“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等科目,而对于认缴却尚未实缴的部分,不必进行账务处理。
【认缴资本税务处理】
那么认缴资本制下,资金账簿的印花税又该如何处理呢?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
(1)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按照“两则”及有关规定,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新会计制度,统一更换会计科目和账簿后,不再设置“自有流动资金”科目。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中“记载资金的账簿”的计税依据已不适用,需要重新确定;
(2)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自1994年1月1日起执,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根据会计报表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之和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3)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仅就增加部分补交印花税,不需要每年申报缴纳】
4、《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财政部 )
(1)第三条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第四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解读】
综上所述,由于印花税根据会计报表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之和计算申报缴纳,在认缴资本制下的账务处理对于认缴却尚未实缴的部分,不必进行账务处理,即“实收资本+资本公积”之和=0,所以不涉及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