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改制中个涉税问题(五)土地增值税
在我国目前的18个税种中,专门针对房地产征税的税种相对较多,包括: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而在这些特定针对房地产征税的税种中,土地增值税无疑是征税范围最大,征税数额最多的一个。
所谓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所征收的一种税。
事业单位的改制重组为企业,其土地、房产均会涉及到产权的变更,自然也会涉及到土地增值税的问题。那么土地增值税究竟是征,还是免征,关键是要看改制重组后的企业的股权结构。
如果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为国有独资企业,投资主体仍然是原来那个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事业单位的权利、义务,则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为改制重组后的企业时,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如果改制重组为国有控股企业,或者是民营企业,或者改制重组后的企业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则不享受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法律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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