隶属锦衣卫之镇抚司可越级行事?明代自创刑法之锦衣卫及镇抚司狱

作者:史遇春

锦衣卫所属,有镇抚司。

镇抚司的职责,就是管理狱讼。

起初,镇抚司只设立一个司,相当于锦衣卫的外部卫所。

明太祖(朱元璋)洪武十五年(公元1382年),添设北镇抚司(北司)。如此一来,就把军匠等的管理划归到南镇抚司(南司)。此后,北司就专门负责处理诏狱了。

北司所办理的案件,一经审讯之后,就立即送至法司,要求法司按照审讯结果,来拟定罪行,但是,北司从来都不会出具审讯过程中所录的供词。

说到这里,需简述一下明代的法司。

法司,就是执掌司法刑狱的官署,这是朝廷组织机构的组成部分。明代以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为三法司,凡遇重大案件,须由三法司会审,称“三司会审”。明代的刑部替代大理寺掌管主要的审判业务;大理寺成为慎刑机关,主要负责对冤案、错案的驳正、平反;都察院不仅可以对审判机关进行监督,还拥有“大事奏裁、小事立断”的权利;“三法司”之间,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职权分离而又相互牵制的特征。

明宪宗(朱见深)成化元年(公元1465年),朝廷又发布命令:

凡法司上呈、需皇帝复核的死刑案件,北司也要参与决断。

如此一来,法司在处理案件时,更加掣肘。

明宪宗成化十四年(公元1478年),朝廷还特地为北司增铸了印信。

自从有了自己的印信之后,凡是北司所掌握的刑狱,不再需要向其所属的锦衣卫本卫关白,而是可以径直向皇帝请示可否了。

原本,在组织关系上,北司隶属于锦衣卫。按照正常程序,北司所掌握的案件,需上报锦衣卫指挥使,再由锦衣卫指挥使上呈皇帝;从此时开始,北司虽隶属于锦衣卫,但是它自握印信,由皇帝直接掌控,故而,可越级言事。

另外,即便是锦衣卫指挥使下发至北司处置的案子,北司在办理时,也可以不用上报锦衣卫指挥使,而是直接上请皇帝裁夺,锦衣卫指挥使遂无法参与听闻该案。

正因为这样,所以,镇抚司虽然职位稍卑,但其权力日渐重大。

起初的时候,锦衣卫大狱是依附于锦衣卫管理机构之中的,其所处置的案件,都是锦衣卫内部发生的事端。

锦衣卫原本为皇帝亲掌之禁军,所以,最初的锦衣卫大狱,只办军中案件,不涉官事、不与民情。

后来,明英宗(朱祁镇)天顺年间(公元1457年~公元1464年),等到门达[曾理镇抚司刑;后任锦衣卫指挥使,仍兼理刑]执掌镇抚司刑狱的时候,他又在京师的城西设置了狱所,胡乱拘系官民人等,所行狼藉不堪。

明宪宗即位之后,门达被劾奏,发配到广西南丹卫充军,死于其地。

在门达获罪败落之后,朝廷听从了御史吕洪的上言,毁弃了门达设在城西的狱所。

明宪宗成化十年(公元1474年),都御史李宾曾上疏言道:

锦衣卫、镇抚司多次查获所谓的妖书图本,后经证实,那些所谓妖书图本的内容,其实都是一些荒诞虚妄的不经之言。民众缺乏知识、没有辨别能力,所以,动辄就被这些妖书图本中的内容所迷诱幻惑。因此,请求朝廷备录这些妖书图本的名目,张榜公示天下,使民众知道这些书籍不可翻阅、不能私藏,使民众对这些书有所畏惧、懂得规避,以免无辜者经常因此而陷入刑辟。

李宾疏上之后,朝廷准予执行。

即便是这样,那些办理刑狱的锦衣卫、镇抚司人员,仍然不断籍由妖书图本,对官民人等进行诬告。

成化十三年(公元1477年),镇抚司抓捕宁普(今属河北邢台)人王凤等,诬告其与盲人接受妖书,充任伪职;同时,还诬告王凤所在的地方官——知县薛方、通判曹鼎与其通谋。

于是,镇抚司发动士卒,包围了王凤等人的住家,用棍棒对他们进行拷打捶楚,百般折磨之后,他们无辜而服罪。

后来,薛方、曹鼎的家人多次声冤,朝廷将案件交由法司审验,结果,证实这些人全都是被诬告冤枉的。

按照明朝的刑律,镇抚司相关人员妄报妖言,致人刑狱,他们是应该被判处斩首的。但是,朱见深仅仅对镇抚司进行了申诫,说是此后不得戕害无辜,并未对其加罪。

呜呼!

也是在这一年(公元1477年),朝廷下令,让锦衣卫副千户吴绶在镇抚司一同审问刑狱。

吴绶其人,性格狡诈阴险,他是攀附宦官汪直(曾提督西厂;因监军辽东有功,曾总领京兵精锐“十二团营”,开明代禁军掌于内臣之先河。)才被进用的。

后来,吴绶知道镇抚司为公议所不容,故而,在镇抚司会同问案之时,只要是文臣无罪而被攀扯下狱者,他都要求,不能再施加捶楚之刑。就因为这样,吴绶违逆了汪直的心意,随后,他便被罢除而去。

这一时期,只有锦衣卫指挥使朱骥主持刑狱平正。

据传,当日凡朱骥所办理的妖人案件,都确有其事、实是其人,并没有冤枉过无辜。

诏狱下发到朱骥处,在审理时,凡需要动刑的,他都规定,使用小杖行刑。

为此,朝廷还派遣宫中的宦官前去诘责朱骥,不过,朱骥还是照用小杖,并未改易。

就因为这样,当时的社会之中,对朱骥多有肯定之词。

(本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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