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检察案件申请监督指南
1、当事人对生效民事裁判提出监督申请需符合哪些条件?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法定一审终审案件除外)不服,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出上诉。经法院二审后,当事人仍然不服的,应当先向法院申请再审。经法院再审后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
2、当事人对生效行政裁判提出监督申请需符合哪些条件?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行政判决、裁定不服,应当先向法院申请再审。经法院再审后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
3、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的条件是什么?
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决定、执行行为存在违法情形,或者人民法院不履行、怠于履行执行职责的,当事人、案外人均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但是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应当先向人民法院申请。
4、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供哪些材料?
(1)亲笔签名或盖章(捺指印)的申请监督书;
(2)相关的全部生效法律文书;
(3)能够证明申诉人已经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向法院申请再审的材料;
(4)一审生效案件(一审终审案件除外)未上诉的,未上诉的理由说明及有关依据;
(5)相关的证据材料;
(6)申请人有代理人的,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等。
5、监督申请书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当事人可以自己书写监督申请书,也可以委托律师等代理人代为书写。监督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身份证、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地址和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营业执照、住所、主要营业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
(2)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负责人等信息;
(3)申请监督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4)所提供证据材料的目录清单。
6、民事行政申请监督案件由人民检察院哪个部门受理?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检察机关控告、举报,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正在审理、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后,移送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办理。
7、人民检察院如何办理民事行政申请监督案件?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监督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办理民事行政申请监督案件,一般要经过受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集体讨论、作出监督或不予监督决定、跟进监督等程序。在案件审查过程中,人民检察院根据案情需要,可以采用询问、查询、调取证据、查阅案卷材料、勘验、鉴定等手段调查核实相关情况。
8、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申请监督案件收取费用吗?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申请监督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诉讼费,但可以收取复制、鉴定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