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子可以继承爷爷的遗产吗?

案例:巫教授共育有三个孩子,大儿子巫甲已去世(巫甲儿子巫小甲),二儿子巫乙(巫乙女儿巫小乙),小女儿巫丙(巫丙儿子李小丙)。2018年11月,巫教授去世,遗产暂未分割。2019年年底,巫乙车祸身亡,留下女儿巫小乙。巫小甲和巫小乙要求分割爷爷巫教授的遗产。此时,李小丙也要求参与继承。那么,孙子可以继承爷爷的遗产吗?

来源:东方律所品宣部

巫小甲的父亲巫甲先于巫教授去世,巫小甲可以代位继承爷爷巫教授的遗产;巫小乙的父亲巫乙在巫教授去世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生前并未声明放弃继承,故巫乙应继承的遗产转由其包括巫小乙在内的继承人来继承;而巫丙在世,其子李小丙作为被继承人的外孙不满足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要件,无权继承外祖父巫教授的遗产。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152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民法典》第1128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来源:东方律所品宣部

律师评析

从本案可以看出,法定继承权的实现,按照被继承人与继承人死亡顺序及遗产分割完成时间之间的关系,可能会形成代位继承、转继承等多种不同的继承关系。

案例中,大儿子巫甲先于被继承人巫教授死亡,巫小甲作为巫甲的直系晚辈血亲可代位继承。代位继承的发生,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前死亡。(2)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3)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

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有一定限制。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是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是该兄弟姐妹的子女。

案例中的巫乙在巫教授去世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生前从未声明放弃继承,故巫乙应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继承人来继承。巫小乙作为巫乙的子女,是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其根据转继承取得相应遗产。转继承的发生须满足以下条件:(1)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2)继承人没有丧失继承权或放弃继承权。(3)转继承人是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

来源:东方律所品宣部

律师提示

转继承和代位继承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适用范围不同。转继承可以发生在法定继承中,也可以发生在遗嘱继承中,而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2、发生的时间和条件不同。转继承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于被继承人之后;代位继承的前提是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即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死亡。

3、主体不同。在转继承中,享有转继承权的是继承人死亡时生存的所有法定继承人;而代位继承人中的代位继承人有一定的范围限定。

来源:东方律所品宣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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