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务案例】---悲剧,上市被否,申报这件小事的背后还有什么?
之前我们八过上市公司通过虚假贸易造假,结果IPO被弄死的事情。今天呢,我们再八一个关于IPO被否的故事,这个故事就忧伤了。来,上菜:
先看看事主自己怎么说:
事主的意思:这只是一点小事,不算啥,也就罚了点小钱钱,都要上市了,who care这点小钱钱呢,发审委你们不会对这点小事也在意吧?
另外,你们也看到了,我们还不错的,被从轻处罚了,这都是细节,细节---大丈夫不拘小节,这都没问题的啦!------
我们再看看监管层是咋说地:
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2014年申报出口铁芯级进模具,商品品名、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2014年3月被北仑海关做出罚款行政处罚;发行人2013年8月至2015年5月间,申报出口铁芯级进模具、级进模具、铁芯冲压模具66,503千克,申报商品编号不符规定,2016年11月被上海浦江海关罚款183,000元。请保荐代表人说明:
(1)上述行为是否属于《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20号)第53条规定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后在1年内又实施同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的”;
(2)是否核查报告期出口全部商品品名、编码申报情况,涉及申报不实的产品总额及占比(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被两地海关查处数额),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充分、及时;
(3)上述申报不实的退税率差异、是否涉及补税及缴纳情况、对报告期出口退税应退税额的影响、不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将增加的营业成本;
(4)发行人相关内控措施及执行情况。
大哥,你这是是累犯啊,完全屡教不改嘛?13年-15年,你高速飙车都没有停啊!你叫我怎么相信你?
2014年你一年犯两次,你说从轻了,还给了海关说法,可是本宝宝表示不相信,本宝宝怀疑你符合这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后在1年内又实施同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的”
本宝宝不能说海关执法有问题,但是对于从轻,本宝宝不信!
另外,你这退税差异,补税情况对出口退税申报影响,有没有影响成本?还有一个隐含的意味,国税居然没对你们其他处理?本宝宝表示不可思议,但是本宝宝不明说---
最后,就你这样的情况,你还要上市,你摸摸你的良心,你的内控真的有么?
只是因为申报不实?
上市主要看什么?一看盈利能力二看合规嘛。盈利能力咱们姑且不谈,但是这个申报不实,严重影响了合规是不是?
海关申报不实会咋样,行政处罚到刑事诉讼不等,这个咱们已经发过好几个案例了,可是今天看这个发审委关注的对象好像是出口退税啊?
老铁你说的对,完全没毛病,骗取出口退税可比申报不实严重多了!
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就是报错编码了呗,呵呵,报错编码,退税率高了呢?不就是骗取出口退税?所以本案例的监管层重点关注的不是申报不实的手段,而是申报不实的目的与动机!
1.屡屡申报不实,为了骗取退税?增加盈利能力?
2.关务申报不实,是不是还有其他方面造假?财务呢?销售呢?
3.累犯,是根本没有合规意识?还是故意为之?
4.以上疑问是不是可以扩展IPO动机不纯?
骗取退税是个什么罪?
先看咱海关法规: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对进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管理:
第十五条 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
海关总署于2010年印发的《海关行政处罚罚款幅度参照标准》(以下简称《参照标准》)(署法发〔2010] 29号文)第十条对“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以申报价格为基准处罚的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案件”规定的罚款幅度是:处以可能多退税款2倍以下的罚款(一般情节,处以可能多退税款80%一1倍的罚款;从轻情节,处以可能多退税款3000-80%的罚款;减轻情节,处以可能多退税款30%以下的罚款;从重情节,处以可能多退税款1-2倍的罚款)
总署政法司在《海关总署关于执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署法发02006]569号)第七条对“关于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含义”作出解释:《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是指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等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可能对国家出口退税管理产生影响的,而不要求产生了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实际危害后果。
那么这里要注意重点了,是影响!比如你报错了,还没来得及退税申报呢,被海关发现了,那就是影响了,虽然你没拿到钱,但是不以目的论。结合下面的刑法之类,也就是说在海关是不会定罪的,只是针对行为影响处罚,骗取退税是一个罪名: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罪。一旦定罪那是上刑法的----
再看国税局的规定: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六条则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好像只是罚款嘛,没啥了不起,可是你造么?国家还有刑法呢,骗取退税可是在刑法里的大哥级BUG。这里呢,还没有提到罪,还只是罚,为什么呢?因为罪啊在《刑法》里。
再看《刑法》《行政处罚法》等: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四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假报出口”就不说了,“其他欺骗手段”,是指除了“假报出口”以外的所有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而采取的欺骗手段。申报不实造成了多退税就是了。
本款关于处刑的规定为三档刑:
第一档刑是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二档刑是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三档刑为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只要5万块------5万块啊---亲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第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造成国家税款损失3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
(二)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三)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5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
(二)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二十二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条例》第四条规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地方公安机关办理。
看到这里是不是吓着了,一个申报不实能牵扯出如此多的法规法令,其实胖剑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想告诉你,申报这件小事,可是会坐牢的!么么哒!
请注意五万就可以进刑法处理了,阿米豆腐,好吓人有没有?所以本案例13年-15年的事情肯定退税完成了吧?那个金额到底多少呢?怎么会只在海关进行了处理呢?嗯,留给大家讨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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