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招标废标的追究谁的责任?

在招标采购活动中,废标的情况不在少数,那么项目招标废标的追究谁的责任?下面本文就从四个方面对这个问题进行分析,帮助大家进一步了解!

项目招标废标的追究谁的责任

1.采购方的责任

采购人编制的预算偏离市场实际,投标人因预算低而望而却步。招标条件严格,资质要求偏颇。采购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采购人应当自愿取消该项目。

2.供应商的责任

主观原因:投标报价有误,报价高于采购方预算。投标文件不规范,信息不完整。没有完全理解招标文件的内容。

客观原因:投标人少于3家。

3.评审专家的责任

评审专家与部分投标企业存在利益关联,应回避该项目,但未回避,影响公平。如果有人质疑评标结果,可能会导致投标被拒绝。

4.代理机构的责任

招标文件粗制滥造,文件不规范,信息披露范围有限。不考虑项目本身发生重大变化和供应商短缺的客观原因。近年来,招投标市场逐渐电子化,信息更加透明,也遏制了评标专家不公正评标的风气。

构成废标的条件

1.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

有效投标人是指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符合投标文件规定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就没有达到采用招标采购方式的基本要求,表明竞争性不强,难以实现招标目标。

2.采购的公正性受到影响

在采购活动中,有可能发生下列情形:采购人与供应商为排挤其他供应商而串通;供应商之间相互串通,哄抬价格或者排挤其他供应商;招标文件明显有歧视性条款;招标活动受到了外界强烈干扰等。上述这些情形破坏了招标要求的公正、公平的环境,如果继续下去,将严重损害有关当事人的利益。

3.投标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

本法第六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其中就包括政府采购项目不得突破预算额度。换句话说,就是批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是采购支付的最高限额。一旦各投标人的报价都超过了采购预算,表明投标人的要价超过了采购人的支付能力,采购人不能签订采购合同,为避免不必要的经济纠纷,应停止招标活动。

4.采购任务取消

政府采购项目一经确立,原则上讲必须开展,不能取消。但在特定情况下,已经确立的采购项目或者已经开始招标的采购项目,必须取消。根据采购实践情况看,这些特定情况包括:因国家经济政策调整,压缩支出等政策因素,取消了原定的采购项目。如20世纪90年代初期,国家为了控制经济过热,就取消或者暂停了许多在建工程项目。再如,某些配套资金项目,涉及部分融资,在招标过程中采购人得知融资部分不能到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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