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人员注意!最高检最新通知

作者:法治日报记者 蒋安杰等
素材:法治日报、刑事正义、刑事读库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长期稳定,社会治安状况明显好转,刑事犯罪结构也发生了重大变化。“案件更多、治安更好的背后,是犯罪数据的'一升一降’。”陈国庆介绍说。

据统计,20年间,我国重罪案件占比已从1999年的19.6%下降至2019年的2.7%,八类严重暴力犯罪自2009年以来呈现“十连降”。与之相比较,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数占比从1999年的54.6%上升至78.7%,特别是最高刑只有拘役的醉驾案件,占比达到近20%。

陈国庆表示,这些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通常较低,主观恶性小,以往那种“构罪即捕”“有罪必诉”“一押到底”的传统办案模式已不能适应时代发展和社会需要

“随着指纹、DNA、视频侦查等刑事侦查技术手段的普及应用,口供证据地位下降,现在对犯罪嫌疑人不羁押也不影响案件办理,这使得刑事司法对逮捕、羁押、追诉的依赖程度大大降低。”陈国庆谈到,“借助信息化手段,比如'电子手铐’跟踪定位,现在非羁押条件下保证诉讼进行也不再是难事。”

办案方式更文明,刑罚适用更审慎,人民群众对新时代司法办案期待更高。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司法进步,基层治理水平持续提升,这也为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落地生根提供了支撑土壤。山东、江苏、河南等地司法实践的有益探索表明,降低逮捕率、羁押率是大势所趋。

仅以重庆市为例,贺恒扬介绍说,2019年以来,重庆市检察机关刑事犯罪案件呈现“两升一降”的良好态势,即不捕率、不诉率总体呈上升趋势,诉前羁押率呈下降趋势,其中不捕率从2019年的24.7%上升为今年的25.9%;不诉率从2019年的11.1%上升为今年的19%,诉前羁押率从2019年的58.8%下降为今年的54.6%,捕后轻刑率、公安机关对不捕不诉案件复议复核率等指标持续向好。

本年度需研究推进的重大

改革举措

今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把“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推进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列入2021年工作要点,作为本年度需研究推进的重大改革举措。应该说,少捕、慎诉、慎押是检察机关一直以来,特别是近些年提倡的司法理念和工作方向,指引着检察机关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羁押必要性审查等多项工作的开展,也取得了一定成效。

陈国庆指出,党中央将少捕慎诉慎押正式确立为我国刑事司法政策,写入了工作要点,并就推进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问题进行专项部署,而且确立了两高三部协同配合、共同推进的方式,这是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重要决策,是从政治上、全局上、战略上的全面考量,是改变长期以来羁押、追诉的司法惯性,推进刑事司法发展的重要举措,必将对我国刑事司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研讨会上,苗生明就两高三部共同起草的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有关文件作简要说明。“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要求,在强制措施适用上应当回归保障刑事诉讼的功能定位,捕与不捕、押与不押应当坚持法定条件,并以保障诉讼的必要性为标准;同时要以政策为指导依法行使检察裁量权,充分考量起诉必要性落实'慎诉’要求。”苗生明表示。

与会专家学者围绕其重要意义、理论难点、具体适用、前沿探索等方面展开深入研讨,并提出一系列针对性意见建议——鲜明体现保护民营经济和科技创新的政策倾向、规范非羁押强制措施的适用标准、探索运用逮捕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工具、发挥辩护制度在少捕慎诉慎押中的作用……

学者:不能认为“逮捕就是从严

取保就是从宽”

龙宗智表示,为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制定一个各刑事司法机关共同推进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的规范十分必要、十分重要、十分及时。当前在刑事诉讼中大力推进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对于落实司法人权保障,实现我国刑事诉讼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落实的关键,在于执法意识和社会意识的转变。包括破除“有罪推定”意识、“构罪即捕”意识、“羁押惩罚”意识和“以捕代侦”意识。

孙长永认为,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并没有案件范围的限制,不宜因为案件涉嫌的犯罪轻重而在“少”和“慎”的问题上实行区别对待。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应当充分体现“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法定原则和比例原则,但不宜提“宽严相济”原则,因为对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逮捕还是取保,根本依据取决于其逃避和妨碍刑事诉讼的社会危险性大小,这种危险性大、采取取保候审等措施不足防止就逮捕,否则就取保或者具保释放。在强制措施的适用方面不存在宽严相济的问题,不能认为“逮捕就是从严、取保就是从宽”。

执法司法办案要创新治理

借势求变

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执法司法办案要创新治理、借势求变,是研讨会的诸多共识之一。比如,如何在犯罪嫌疑人非羁押状态下办案?非羁押强制措施执行过程中,如何实现有效监控?还应该看到,在公众法治意识层面,认为不羁押就没事了、无罪了的偏差观念仍然存在,全社会理念的转变尚需时日。

“全新模式下,这对检察机关做优刑事检察、参与社会治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唐力表示,西南政法大学将依托刑事检察研究中心深化检校合作,聚焦少捕慎诉慎押司法刑事政策推出更多学术成果。

苗生明认为,捕、诉、押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有赖于侦诉审一体统筹、配合制约,因此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要坚持系统思维。

“司法实践中,不起诉条件把握不准的问题较为普遍,建议进一步细化其适用条件和程序规定。”贺恒扬建议,应当注重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衔接,体现实体与程序之间的协调平衡。

“最大限度吸纳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集思广益形成最优方案。”陈国庆表示,希望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努力、同向推进,进一步更新理念、廓清理论、深化协作、破解难题,共同贯彻落实好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

延申阅读:

自今年7月1日起,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组织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为期6个月。专项活动主要针对实践中存在的轻罪案件羁押率过高、构罪即捕、一押到底和涉民营企业案件因不必要的羁押影响生产经营等突出问题,以及羁押背后所反映的以押代侦、以押代罚、社会危险性标准虚置、羁押必要性审查形式化等不适应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要等问题,确定选择三类重点案件开展全流程、全覆盖的羁押必要性审查。

专项活动选择的三类重点案件包括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在办羁押案件、涉民营企业经营类犯罪(经济犯罪、与职务行为相关犯罪等)在办羁押案件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的在办羁押案件。

在专项活动开始前,最高检成立了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最高检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十检察厅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第一检察厅。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介绍,通过专项活动的开展,旨在确保各个羁押环节准确适用、及时变更羁押强制措施,在有效减少不必要羁押、推动降低审前羁押率、依法保障被羁押人人身权利的同时,推动实现以社会危险性条件为重点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实质化、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运作,并在专项活动推进过程中健全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制度机制,将“少捕慎诉慎押”贯彻落实到每一个诉讼环节、每一位检察官办理的每一个羁押案件中。

根据领导小组要求,各地检察机关需结合实际情况,明确牵头部门和责任分工,制定细化实施方案,对7月1日前上述三类在办案件进行梳理排查,摸清底数。对在办未决羁押案件,依职权开展一次羁押必要性审查,同一诉讼阶段曾依职权或依申请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可不再启动审查程序。各省级院要加强对下指导,特别是要注意督办重点案件。

苗生明表示,最高检将围绕专项活动开展情况组织专项调研,还将在全面总结专项活动开展情况的基础上,适时组织修订相关规范性文件、编发典型案例或指导性案例。

延伸阅读:

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案件审前羁押率偏高等问题较为突出。2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在接受采访时提到两个数据——当前,我国刑事诉讼中提请逮捕案件批捕率近80%,审前羁押人数超过60%,且轻罪案件占比高。

苗生明坦言,从羁押本质来看,较高的审前羁押率,不仅与强制措施适用的比例性原则和最低限度原则等诉讼法理不符,与司法谦抑的精神不符,而且具有羁押成本较高、不利于犯罪改造等实践弊端。
在苗生明看来,我国刑事犯罪结构态势和司法追诉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降低逮捕羁押的时机已经到来。2020年最高检工作报告列举了二十年来我国严重暴力犯罪的变化情况,八类严重暴力犯罪占比二十年前大幅下降。杀人、抢劫、重伤害等暴力犯罪已不再是刑事犯罪的主流。轻罪案件呈现快速攀升,目前三年以下轻刑率已近80%,加之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已超80%等因素,多数案件逮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已经大大减弱。
与此同时,法治进步、侦查技术水平提升、社会治理快速发展,也为“少捕慎押”创造了良好、可能的条件。苗生明说,从宪法到刑事诉讼法,不断完善细化“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相关制度,为 “少捕慎押” 、人权司法保障提供了良好法治保障。公安机关侦查能力大幅提升,利用信息化手段、刑事技术手段侦查已经成为公安机关办案的主要方式,有效降低了对口供的依赖度和对逮捕措施的需求。实名制推广、路面监控,手机定位、移动支付等现代科技的广泛应用,为取保候审增加了安全系数。
基于此,最高检提出转变“构罪即捕”的理念,牢固树立“少捕慎押”司法理念,减少不必要的逮捕,合理降低逮捕羁押率,推动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措施作为保障诉讼的主要方式,促进司法文明和社会和谐,推进诉讼制度和犯罪治理的现代化。
围绕这项工作,苗生明强调,一方面,检察机关要坚持对危害国家安全、严重暴力、涉黑涉恶等少数严重犯罪严厉打击,该捕即捕,保持高压震慑态势。另一方面,依法从严控制适用逮捕措施。加大对逮捕社会危险性的审查,加强对不同类型案件社会危险性标准的完善,对轻刑犯罪、过失犯罪、未成年人犯罪等案件,应“以非羁押为原则,羁押为例外”。
“要注重考虑认罪认罚情节,对认罪认罚后人身危险性不大的,一般可不予逮捕。”苗生明也提出,要完善取保候审制度,扩大取保候审适用。丰富完善取保候审保证方式;改变犯罪嫌疑人脱保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增加脱保后量刑上的加重体现,增加保证人责任承担;推广电子手环等监控设备的应用;完善边控、上缴护照等相关出行限制。加强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符合条件的,及时变更强制措施。
“要通过对轻罪案件的审慎逮捕、宽缓处置,完善取保候审等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减小'犯罪打击面’,最大限度保障经济平稳运行、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促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苗生明进一步补充说。

附:

1.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  2016年1月22日)

2.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指导意见(2016年7月11日印发)
哪些人经审查后不需要继续羁押
根据《规定》,经过检察机关审查,4种情形不需要继续羁押,12类人在符合必备条件后不需要继续羁押。
刑事执行检察厅负责人表示,根据《规定》,检察机关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一是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二是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三是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四是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则依法不再符合逮捕条件或者不需要继续被羁押,因此规定检察院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根据《规定》,检察机关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预备犯或者中止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过失犯罪的;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未成年人或者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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