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如今,很多家庭全家进城打工,使得土地无人耕种,而土地的过度分割,也使得生产难以开展。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在保障农民基本权益的前提下,实现土地的合理流转至关重要。中央提出了农村土地的“三权分置”,在土地上分离出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而三权分置”的实现需要以法律规范为落脚点。《民法典》对此作出了全面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土地流转中涉及的问题,维护了相关主体的利益,进一步促进农业生产现代化。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流转土地经营权
根据《民法典》第330条的规定,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以出租、入股等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在以出租的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获得每年固定的租金收入。在以入股的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获得股息分红。
土地经营权人受法律保护
土地经营权人的利益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在受让了土地经营权后,土地经营权人可以放心地投资。出让了土地经营权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不得反悔,即在流转期间内不得随意收回土地。这保证了土地经营权人的利益,避免使土地经营权人面临投资无法收回和索赔无望的困境。此外,《民法典》第340条规定,土地经营权人具有经营自主权。一旦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流转了土地经营权后,就不得干涉土地经营权人的农业生产经营行为。
土地经营权登记更有保障
流转期间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采用登记对抗主义,登记会使土地经营权人获得更全面的保障。土地经营权的设立只需要流转合同生效即可,但是其效力较为有限,因为无法约束善意第三人。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隐瞒土地经营权已流转的事实,故意向多人流转经营权时,将会导致相关主体的权利冲突。为了扩大土地经营权的效力范国,避免上述权利冲突的产生,当事人在有可能的情况下,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