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实务】公安、检察院如何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
【刑事法库】创办宗旨
传播刑事领域理论热点,分享办案实务经验技巧
总结类案裁判规则要旨,权威解读最新法律法规
详细解析热点疑难问题,定期发布两高指导案例
【版权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来源:刑事辩护参考
逮捕=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社会危险性。逮捕,被誉为刑事司法中的第一道鬼门关。是否逮捕,对嫌疑人的诉讼结果影响巨大。
以往,公安机关报捕时,并不出具犯罪嫌疑人有无社会危险性的证明材料,“社会危险性”这一逮捕构成要素长期被虚置。
捕诉合一后,检察机关逐渐加大嫌疑人有无社会危险性的审查力度,公安机关逐渐开始注重收集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方面的证据。辩护人在批捕阶段的辩护,也重点围绕嫌疑人无社会危险性展开。
这份《社会危险性情况说明表》,详细列明了9大类、35项法定社会危险性的情形,可以作为辩护人批捕阶段开展辩护工作的重要参考。
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