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例,债务抵消记账时间在申请破产前6个月内,起诉撤销,能获得支持吗?

摘要

公安部在16个城市试点基础上,在全国推广机动车检验标志电子化,为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以及相关行业和管理部门提供电子证照服务。

看点:《抹账协议》没有签署时间,但记账时间在申请破产前6个月内,管理人以个别清偿为由起诉撤销,能获得支持吗?案例来源(2020)陕民终805号

一、

基本案情

宏远航空公司、宝鸡钛业公司(上市公司,600456)和中航特材管理人签订有编号为TC-BT-HY-7(2018-1-31)的《抹账协议》,该协议约定通过抵抹账方式清偿各方债务,即中航特材享有宏远航空4400万债权,其将债权转让给宝鸡钛业,以抵偿中航特材所欠宝鸡钛业公司4400万元债务,《抹账协议》上没有落款时间。

之后,原告中航特材管理人以宝鸡钛业、宏远航空为被告,提起破产撤销权诉讼,以《抹账协议》属于个别清偿,要求撤销。

二、

二审焦点

原告中航特材上诉称“签约时间不是认定“个别清偿行为”的时间点,清偿行为的时间点才是认定“个别清偿行为”的时间点。本案应以记账凭证上的时间点来作为清偿时间,按记账时间,清偿完成发生在破产受理前六个月内属于《破产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之“个别清偿行为”,应予撤销。

被告宏远航空辩称“清偿应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入账时间无法体现合同签订时间,请求驳回原告上诉请求。”

被告宝鸡钛业辩称“《抹账协议》作为债权转移协议,在签署生效的同时,即发生债权转移的效力,中航特材管理人以会计凭证的做账时间来证明债权转移发生在破产前六个月内,混淆了概念。”

三、

审理结果

二审合议庭认为“《抹账协议》是以债权转让方式进行的代物清偿。债权转让一般属诺成合同,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合同成立,待其完成约定的生效条件“三方签字且加盖财务专用章”即具有法律效力,故不能按照中航特材管理人自己的财务记账时间确定《抹账协议》的签订时间。中航特材的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四、

法条链接

《破产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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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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