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逃税罪被判刑,因上诉被加刑……他是如何错上加错? 2024-04-09 06:57:51 最近我比较喜欢看司法判决案例,现实总比书本丰富多彩,总是会有一些鲜活的事例令人叹为观止,让你感觉如果不从中吸取一些教训,都对不起涉案人辛辛苦苦亲身趟雷。今天来看一起令人无语的逃税罪的案例:【案情概述】2012年6月11日,南阳康大渔业有限公司在南阳市工商局登记成立,实际经营人田涛。该企业自2014年1月至2016年3月未向镇平县地方税务局进行纳税申报。镇平县地方税务局分别于2016年4月8日、同年7月9日、同年11月8日向该公司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该公司收到后仍不进行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检查,该企业自2014年度应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351350.4元,2015年度应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351350.4元;2016年1月至3月应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87837.6元未申报缴纳,应缴纳税额共计790538.4元。检查后,南阳康大渔业有限公司向国家税务局镇平县税务分局缴纳税款50000元。【一审判决】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单位南阳康大渔业有限公司犯逃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二、被告人田涛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三、被告单位南阳康大渔业有限公司所欠税款790538.4元依法予以追缴,已补缴部分予以扣除。【上诉与抗诉】田涛不服,称其主观上并无逃税的故意,主要是当时公司确实经营困难,原判量刑重。提出上诉。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田涛在已经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悔过书的情况下,又提出上诉,不能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条款。【二审判决】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豫13刑终126号终审判决:一审判决的第一条和第三条没有变化。第二条改判: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涛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晶晶亮观后感】看完这个案件,我真是百感交集,一时不知该如何吐槽。没想到,现在都2020年了,范冰冰税款滞纳金罚款8个亿都没有被判刑,现在还会有人因为逃税罪被判刑,而且还被加刑,这是需要走错多少步才会得到的结果啊?我们一步步来看看错误1、登记注册了企业不进行纳税申报。但凡登记注册公司,总归需要打听一些办公司应该做些什么,登记了却不进行纳税申报,这是第一个错误。错误2、税务机关三次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均置之不理。实务中,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态度容易走两个极端,第一个极端是特别害怕,稍有风吹草动就担心税务机关要查自己。第二个极端是特别胆大,你爱咋咋,能把我怎么样?两种态度其实都不可取。三次通知申报拒不申报,妥妥的偷税主观故意,证据确凿,真是没跑了。如果这个时候纳税人申报了税款,即使缴不了,那也只能叫欠税,企业仅欠税是不会收到行政和刑事处罚的,当然前提是不要故意不缴,如果纳税人悄悄转移资产,有可能构成逃避追缴欠税。另外,根据2013.12.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看到了吗?县级税务机关是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权限的。如果进行了纳税申报了,再申请一下减免,说不定整件事情就没了。再次提醒。当税务机关通知申报的时候,一定要去申报。税务机关已经发现有问题,给纳税人改正的机会,这都要白白浪费掉,那也真让人无话可说。错误3、被检查后不缴税款。放弃了申报的机会,已然是错误。被查出来之后,仍然不缴税款,就只能令人喟叹了。在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修订的时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在说明修改目的时指出:“考虑到打击偷税犯罪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税收征管秩序,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对属初犯,经税务机关指出后积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履行了纳税义务,接受行政处罚的,可不再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这样处理可以较好地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说,2009年的刑法修订,给了所有初次偷税者一个补救的机会,缴了税,接受了行政处罚,就不会追究刑事责任了。可以说这是免除牢狱之灾的最后一根稻草,可惜又被本案纳税人放弃了。错误4、坚信自己没有主观故意,继续上诉。纳税人坚信自己没有主观故意而提出上诉,可能是对主观故意的判定不了解,认为我自己心里没这么想,就是没有主观故意。其实一个人心里如何想,他人是无从得知的,只能通过外在的一些行为来判定。本案中,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下达的三次税务事项通知均置之不理,这就属于有主观故意的证据。按照行政执法来说,纳税人进行陈述申辩是不加重处罚的。但刑事判决显然不同,法院二审比一审加重了六个月的刑期,因为纳税人没有了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情节。总之一句话,一步错不要紧,但步步错就要紧了。走到这一步,也真是回天无力了。只能是给后来者一些警醒吧。END 案件来源:无法入税。 赞 (0) 相关推荐 自然人的偷税定性 甲乙双方自然人在股权交易的过程中,采取阴阳合同的方式少缴税款.股权变更登记后,既未代扣代缴,也未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后经税务稽查发现甲乙双方少缴税款的违法行为,但对于是否定性为偷税,产生了两种不同 ... 【20210316 每日一税】不是主观故意的,即使少缴税也不构成偷税 [20210316 每日一税] 不是主观故意的,即使少缴税也不构成偷税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2527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偷税,后果很严重.现就该话题与大 ... 解读国税函[2009]326号: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 法规原文--国税函[2009]3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 解 读-- 首先说点题外话.在我们的实务操作过程中,我们更多的是关注各税种的具体的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 ... 认定偷税是否要考虑主观故意? 羽扇书生 税海一粟 认定偷税是否要考虑主观故意,这是一个税企争议最多的老问题.说起重要,是因为他对企业的影响十分深远,如果被界定为偷税,带来的后果是不仅仅涉及行政处罚,影响企业形象,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 ... 国家税务总局:不属于纳税人主观故意,只缴纳税款滞纳金,不罚款! 问:<征管法>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因纳税人计算错误少缴税款在3年内的,在税务机关进行税 ... 认罪认罚岂能儿戏?反悔上诉,加刑一年 [认罪认罚岂能儿戏?反悔上诉,加刑一年!|案"鉴"⑱]马某冒充某物流公司负责人诈骗该物流公司财务,涉嫌诈骗罪,被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检察院起诉至宁波市江北区法院.期间,马某主动认罪认 ... 《法制日报》记者对话专家:“逃税罪”取代“偷税罪”成范冰冰免除刑责关键 法制日报记者 王阳 对话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 潘超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 胡功群 <法制日报>记者 王 阳 偷逃税款规避监管的 "拆分合同"无效 ... 虚假纳税申报并转移财产,构成逃税罪还是逃避追缴欠税罪? 虚假纳税申报并转移财产,构成逃税罪还是逃避追缴欠税罪?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案号: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2071刑初2314号 一.基本案情 2013年1 ... 【证据指引】逃税罪 逃税罪 [刑法条文]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应缴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 ... 辩护词精选12丨康某某涉嫌骗贷、逃税罪辩护意见 涉案公司均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康某某为涉案公司实际控制人.2015年2月,涉案公司在工行某支行办理了一笔4亿元的委托贷款,抵押物为:3块土地及某些在建工程.贷款用途为偿还该工程欠款,实际用途为偿还个人借 ... 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判刑 在高速发展的信息时代,银行卡算是当今世界上广泛流行的一种先进支付手段和消费信贷结算的重要工具,与人们日常生活的联系日益紧密.可是随着银行卡的普及,不法分子也盯上了这一便捷途径,买卖银行卡犯罪.使用虚假 ... 被判逃税罪,多次上(申)诉后,再审为何改判无罪 被判逃税罪,多次上(申)诉后,再审为何改判无罪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逃税罪,原是偷税罪,经<刑法修正案(七)>修订,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 ... 提起行政复议、诉讼不影响已接受税务处理的认定,不构成逃税罪 提起行政复议.诉讼不影响已接受税务处理的认定,不构成逃税罪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 ... 【20210716 每日一税】警钟长鸣:个税扣而不缴,零申报被判逃税罪(含真实案例) [20210716 每日一税] 警钟长鸣:个税扣而不缴,零申报被判逃税罪(含真实案例)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2649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2021年5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