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捐赠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可以全额扣除了,政策亮点是……

4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联合下发了49公告,将又一项优惠措施落到了实处,那就是企业的扶贫捐赠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了。这个政策不复杂,主要有三个要点:

1、执行时间四年。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2、不能是直接捐赠,必须是间接捐赠。“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3、必须是有明确捐赠方向。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只要符合这三个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如果只有上面这些要点,这个政策可谓是中规中矩,在大家的预期之内。但显然本文件不甘心泯然众人矣,还是彰显了自己的与众不同,亮点是文件第三条:

“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尚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可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政策。”

这个意思就是说此政策可以向前追溯四年。之前也有过若干文件可以向前追溯,常规的表述是:此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可按本政策执行。也就是说通常的的文件表达的意思是,如果进行了税务处理,就不追溯了,没有进行税务处理,可以追溯。

但本文件不是这个意思,它的表述是:扶贫捐赠支出,尚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扣除的部分,可以执行。这个意思是,即使进行了税务处理,(一般来说是进行的纳税申报或者经过了税务稽查处理)但是没有税前扣除的,都可以扣。很显然,之前的申报或检查肯定不会全额扣除扶贫捐赠支出的,都可以重新来追溯。

如果企业只是申报追补扣除还好说,但万一企业是经过税务稽查,被定性为偷税的,滞纳金罚款退不退?万一此前因为这部分税额导致达到了逃税罪的比例,被移送到了公安机关,现在提出要翻案,该怎么处理?这算谁的责任?

不要说这些事情太偶然不可能发生,放在全国范围内,再偶然的事件发生都是必然的。已经进行过税务处理的问题,新文件再去推翻,你说,会造成什么样的连锁反应呢? 但愿我只是杞人忧天……

文件原文: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

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

  为支持脱贫攻坚,现就企业扶贫捐赠支出的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二、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

  三、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尚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可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政策。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

  2019年4月2日

“告诉我,农产品核定抵扣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农产品,到底该怎么抵扣进项税?”

“快帮帮我,增值税进项税抵扣问题,快把我搞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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