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91:控制时点的判断

案例12-06讲了一个很好玩的例子。多方一起设立了公司A,公司A需要取得专业资质才能进行主营业务生产。该资质的申请全权由其中一个股东负责,如果该资质无法成功申请,则这个股东收购所有其他股东股份,其他方退出。
公司未来的重大事项由董事会决定,该股东占据1/5席位,但是资质申请事情,不需要经过董事会同意,全权由该股东负责。
该股东开始将该公司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后来由于资质申请失败,收购股权后作为全资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处理的对吗?
很少碰到这样的例子,真的很有趣,不是因为投资行为和投资条件变化而导致控制的变化,而是该公司可以分为获得资质前和获得资质后。
因为获得资质前,该股东全权控制,是最高决策机构,而不是董事会,相应事项也是它全权负责,并且如果申请失败也需要承担全部代价(可变回报),所以,应当是该股东作为控制方,而不是在申请失败的时候才进行合并。
如果资质申请成功,则有可能该股东从控制该公司变成投资该公司,根据持有意图和能力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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