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理解法官自由心证形成路径的思维工具:存疑区间图

作者:熊承星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


前面系列文章都是围绕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展开论述的。从三种证明标准的概念、适用情形到与之密切相关的自由心证、刻度盘理论,从“存疑”到“足以反驳”“足以推翻”,前者是基于正面(本证方)证成视角,后者是基于反面(反证方)防御视角。正反两方视角相结合才能更为准确地把握证明标准的内涵,这也更符合我们一般性认知规律。

在此前理论铺垫的基础上,本篇给大家介绍一种辅助分析工具——存疑区间图,它能帮助我们理解诉讼实务中法官是如何基于原被告双方证据形成心证结论的,其也是学习证据法精要的一种有力思维模型。(注:此分析模型及名称是我以前发表的一篇论文中的原创观点,论文也获得了广州律协“理论成果奖”)

01.“存疑区间图”的理论依据

经过前面有关证明标准理论的讲解,我们应该了解以下三个基础命题:

①民事诉讼中法官的心证活动是一个动态、反复的“震荡”过程:在未全面熟悉案情之前,法官对于哪方证据证明力更强、双方证据证明力是否拉开了足够大的差距等形成的心证结论可能与法官结合庭审实际情况、全面审核全案证据后所形成的最终心证结论有差异,这种差异有时甚至会导致截然不同的事实认定结果。

②三种不同证明标准的本质在于原被告双方针对争议事实所提供证据的证明力之间形成了比较优势,这种优势是一种相对优势。

③本证方证据证明力未达到证明标准时使法官形成的心证状态即为“存疑”,站在反证方的角度亦然。当本证方证据证明力小于反证方但尚未让法官形成充分的内心确信足以认定其事实主张的,对双方而言该争议事实均属“存疑”状态。

在上述命题基础上,结合刻度盘理论我们就可以采用图形工具“存疑区间图”来形象地理解民事诉讼中本证方与反证方各自证明标准以及实务中法官自由心证的路径形成逻辑。如下图所示:

此“存疑区间图”左侧竖虚线上的P点代表本证方(我们用“原告”的英文单词“plaintiff”首字母表示)证据证明力大小,右边竖虚线上的D、O、d三点表示反证方证据不同证明力大小的相对位置(我们用“被告”的英文单词“defendant”首字母表示反证方证据证明力大小,O点表示双方证据证明力不相上下)。P点与D点之间的垂直高度差DO,即代表整个“盖然性占优”证明标准区间,Od也表示同样的证明力差距,只是双方证明力大小反过来而已。

02.图解说明

我们以民事诉讼中认定某待证事实通常情形下需要达到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为例结合上述“存疑区间图”进行说明。如果本证方证据证明力明显大于反证方证据证明力,即相对于本证方证据证明力P而言,反证方证据证明力处于d点以下,那么此时双方证据证明力差距就落在了“高度盖然性区间”范围内,该待证事实依法就可以认定;如果反证方证据证明力大小处于DOd线段上的,此时双方证据证明力差距就属于“存疑区间”,该待证事实依法就不能认定。

图中标示的“存疑区间”清晰地揭示了“存疑”标准的实质——即使反证方证据证明力超过了本证方证据证明力,只要双方证据证明力差距没有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的(即上图中的DO区间以上),争议事实就属于“存疑”状态(即“真伪不明”,也就是我上面说的命题③)。对于反证方而言,其提供的证据只要将法官内心确信程度拉低到该存疑区间范围内的,该方就成功“反驳”;如果反证方证据证明力在D点以上的,那就是我在《“存疑”是什么证明标准?足以反驳和足以推翻又如何理解?》一文中所述的“足以推翻”,可以认定相反事实成立。至于“排除合理怀疑”这种证明标准,就是上图中D点以上或d点以下位于高度盖然性区间之外的区间,因民事诉讼中适用该标准的事实占比极小,故我没有将相应的区间在图中标示,也没有必要。

理解“存疑区间图”的关键在于,此图是针对某一待证事实讼争双方证据证明力大小相对差距的对比图,它是一种相对关系。因此无论双方证据证明力度如何,我们总可以将本证方证据证明力“固定”在P点,根据双方证据比较优势来确定反证方证据证明力的相对“位置”(当然,我们也要知道的一点是,本证与反证的诉讼地位是相对的,承担结果意义上举证责任的就是本证。比如,被告如果想“推翻”原告所提供的公证文书证据的,那么被告就需要承担“本证”方的证明责任)。

此外,借助“存疑区间图”我们也能清晰看出,“存疑”区间恰好包含了两种“盖然性占优”区间。明白这一点有助于我们驳斥一些证据法相关书籍或论文中的错误观点。比如最高院编著的《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在对第86条第2款关于适用盖然性占优证明标准的规定的解读部分(P756),最高院认为,“如何确定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较大的问题,我们认为,对此不宜苛求。对此,可参照《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结合本证、反证的证明标准和要求进行判断。如该事实的证明标准不是陷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即其标准高于真伪不明,但又未达到高度可能性的标准时,可认定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成立,反之,则不成立。”

很明显,这种观点完全是错误的,因为它没有理解《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所述的“真伪不明”的内涵,认为民事诉讼中只存在一种真伪不明标准。事实上,如同我在《“存疑”是什么证明标准?足以反驳和足以推翻又如何理解?》一文中所阐述的“存疑”本质那样,三种证明标准就对应三种“真伪不明”状态。对于适用盖然性占优证明标准的程序性事实,如果套用刻度盘理论理解的话,就是法官结合相关证据认为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高于51%,也就是上述存疑区间图中的Od线段所表示的区域内。但如果我们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眼光看待,此时这种事实就是“真伪不明”状态;同理,对于达到了高度盖然性标准但未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程度的待证事实,相对于排除合理怀疑这种最高标准而言,那也是“存疑”。美国著名的辛普森杀妻案,辛普森当年没有被定罪就是因为法院认为全案证据存在不可排除的疑问,比如手套大小问题、血迹问题等等。但是,最终辛普森在民事诉讼中依然败诉承担了赔偿责任。为何,因为美国刑事诉讼中对于一级谋杀罪适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但对于普通的民事诉讼只用达到优势证据标准(也就是“盖然性占优”)即可。站在民事诉讼的角度,当然足以认定辛普森就是杀妻凶手。

存疑区间图是以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为基础进行设计的,图中的DO或Od线段用刻度盘理论理解就是法官认为某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在51%-74%之间,也就是盖然性占优标准。当原被告双方之间证据证明力差距足够大且法官认为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在75%以上时,那就达到了高度盖然性标准,也就是上图中的D点以上或d点以下区域。

此图对于诉讼律师也是较有帮助的一种思维工具。在实际的诉讼活动中,对于某争议事实,对方当事人证据证明力在图中DOd线段上来回浮动,己方的目的就是将对方证据证明力拉低到d点以下的高度盖然区间内;反之,对方当事人的目的就是将双方证据证明力差距拉到DOd线段上,也就是“存疑区间”,此时即告成功。我将此图命名为“存疑区间图”,其中一个理由就是对于诉讼当事人或代理律师而言,我们的着眼点就在于“存疑”二字上,原告方的目的在于让法官内心消除这种“存疑”以达到证明标准;被告方的目的在于促成这种“存疑”,以达到成功反驳的目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存疑”二字可以视为证据法上证明标准体系的核心概念,将其理解透彻也就掌握了证据法的核心要义。


注:“存疑区间图”作为一种辅助我们理解证明标准以及自由心证等内涵的思维工具,其基础还需要我们对证据法基础理论有相当程度的掌握才行(此图也有助于我们理解“举证责任转移”这个概念,后面我会专文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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