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如何正确使用?看这16个问题就明白啦!
竞争性谈判是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中非常典型的一种采购方式,《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中对其适用情形进行了详细规定。在实际操作中,该如何正确使用竞争性谈判呢?
一、废标后重新招标只有两家响应,可变更为竞争性谈判方式吗?
答:可以。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
[注:根据财政部2020年12月发布的《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174号建议的答复》(财库函〔2020〕13号)披露,财政部将提高预算单位选择采购方式的自主权,修订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取消除单一来源以外的采购方式变更审批。]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符合本款情形的,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规定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
二、竞争性谈判项目只有两家供应商到场,可以进行谈判吗?
答: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不可以,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三、谈判文件邀请书上面只邀请两家来谈判可以吗?
答:不可以。政府采购项目直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三条 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四、采购过程中,供货商只有两家,应采用哪种采购方式?
答:第一步,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公开招标还只有两家供应商参加投标的,作废标处理。第二步,采购人向监督部门提出:在两家供应商之间进行竞争性谈判,报经设区市财政部门审批。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
五、竞争性谈判三次公告都不足三家,能不能转为邀请招标?
答:不可以。竞争性谈判变更为邀请招标没有法律依据。主动报名参加竞争谈判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可通过推荐的方式凑足三家。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74号)第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六、三家资格合格,技术性审查两家符合,可以继续谈判吗?
答:不可以。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完全响应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七、公开招标投标人不足三家转谈判方式,需要专家论证吗?
答:需组织评委会或3名以上专家论证,并出具论证意见和材料。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和第二款情形,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时,除提交本办法第五条第一至三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三)评标委员会或者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八、公开招标失败后可以现场转为竞争性谈判吗?
答:公开招标与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存在许多不同之处,在实际工作中,公开招标的招标文件不能直接用作竞争性谈判。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需要履行审批手续,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四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九、时间紧急,采购300多万的货物能不能走竞争性谈判?
答:政府采购项目时间比较急(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根据需要履行必要程序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十、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项目,为节约时间,可采用竞争性谈判吗?
答:可采用竞争性谈判。同时,在改竞争性谈判之前应先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报当地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
十一、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可以用竞争性谈判吗?
答: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实际工作中,由于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采用的是最低评标价法,给供应商留出的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较短,一般采用竞争性磋商的较多,较少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十二、40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可以推荐三家以上参与竞争性谈判吗?
答:可以。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的,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采购人可以通过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
实践中,由于编制响应文件时间较短,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比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优势更明显。
另外,根据2020年12月4日财政部公布的《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六十八条【谈判邀请】规定,采购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邀请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未来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中,谈判供应商的邀请可能只剩下公告邀请和采购人书面推荐邀请两种方式,专家书面推荐供应商的方式可能不再适用。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活动。
十三、未达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怎么申请竞谈方式?
答:可以变更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没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本身就不应该适用公开招标,因此“变更”采购方式无需向财政部门申请。两次招标参加投标的家数不足三家,采购人还应当认真分析一下资格条件是否要求过高或政府采购预算是否过低等,适度放宽资格条件是明智的选择,不然采用竞争性谈判仍然不足三家,仍然作终止采购处理,进而影响采购设备的投入使用。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四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十四、预算为7万元项目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吗?
预算为7万元的非集采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连续招标了三次都因只有同一家供应商现场递交投标文件而废标,可以直接选取或改为单一来源为该供应商吗?
答:预算为7万元的项目一般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更远低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不应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运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效率都太低、成本过高。应该按照内控制度自行采购。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采购人必须按照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十五、谈判项目中“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由谁认定?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是否可以理解为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只要有两家符合可以继续谈判?那么谁来界定是否属于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只要有两家符合可以继续谈判?在代理过程中经常遇到此类情况,采购人购买气象火箭,但是在谈判文件中已经列明具体的要求,四次招标公告只有两家参加,是否能按照本条要求与两家进行谈判?
答:采购人认为采购项目属“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的,可以向财政部门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但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是指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除外;四次招标公告只有两家参加的情况下,可以按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两家进行谈判。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符合本款情形的,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规定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
十六、需求多样性,分包谈判采购,算不算“化整为零”?
采购人采购一批物资,资金为省级预算下达,如打包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因物资需求多样性,不属于同一品目分类或者类别的货物,现采购人依法分包采购,分包后没有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采购人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采购,此种做法是否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第28条规定的“化整为零”的界定?
答: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以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采购项目采用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采购人在实施前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不属于“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或者有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可以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