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案】深圳中院:从总监降为普工属侮辱性调岗,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赔偿金!
案例索引:华南国际公司与陶志宏劳动合同纠纷案【(2020)粤03民终10313号】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调岗的目的必须是正当的,不得带有侮辱性。上诉人将被上诉人的职位从信息管理中心总监降级为普通员工,将其办公地点从办公室调整到8楼楼梯大厅的前台位置,一审认定该调岗行为明显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一审判令用人单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予以维持。
裁判指引: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22.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一)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
(二)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
(三)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
(四)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且不具有上款规定的情形,劳动者超过一年未明确提出异议,后又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3民终103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互诉被告):华南国际工业原料城(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镇华南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324708XH。
法定代表人:张文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互诉原告):陶志宏,男,汉族,1971年2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琴,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华南国际工业原料城(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南国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陶志宏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194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华南国际公司上诉请求:1.改判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补偿金262665元;2.改判上诉人需向被上诉人支付的律师费;3.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陶志宏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华南国际公司一审诉请判令:1.不予支付陶志宏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62665元;2.不予支付陶志宏律师费2463.01元;3、陶志宏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陶志宏一审诉请判令:1.华南国际公司向陶志宏支付2017年度、2018年度未休年休假(共6天)加班工资11202.76元;2.华南国际公司向陶志宏支付律师费5000元;3.诉讼费用由华南国际公司承担。
一审判决主文:一、华南国际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陶志宏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6月17日期间的工资8891.57元;二、华南国际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陶志宏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62665元;三、华南国际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陶志宏未休年休假工资9777元;四、华南国际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陶志宏律师费2552元;五、驳回华南国际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六、驳回陶志宏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双方均已预交5元),由华南国际公司负担。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上诉人应否支付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律师费。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问题。上诉人主张出于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安排被上诉人负责电梯及考勤设备优化工作,必要且合理,且上诉人并未与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本院认为,用人单位调岗的目的必须是正当的,不得带有侮辱性。上诉人将被上诉人的职位从信息管理中心总监降级为普通员工,将其办公地点从办公室调整到8楼楼梯大厅的前台位置,一审认定该调岗行为明显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邮寄《关于要求支付赔偿金的律师函》,并告知上诉人其将于2019年6月17日交还门禁卡和其他资料后,不再回上诉人处上班,该行为应视为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一审认定上诉人存在违法调岗的事实,应支付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62665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律师费问题。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相关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根据被上诉人在本案中的胜诉比例,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律师费2552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华南国际工业原料城(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卢艳贝
审判员 张 泽
审判员 黄燕璇
二〇二〇年八月××日
书记员 陈 波
书记员 谢颖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