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发票的风险防范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发票的风险防范

冯晓平

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 辽宁 沈阳 110011

【摘要】建筑企业营改增以来,企业的税务管理面临着巨大挑战,原粗放式管理难以在当前金税三期的征管环境,税务管理中发票风险防范尤为重要,如何防范风险,直接影响企业经营效益。

【关键词】建筑企业发票管理平衡测算

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型产业,其发展的健康程度将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稳定运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2016年4月营业税全面退出历史舞台,我国建筑企业的税务管理要求发生了巨大的改变,原有粗放式管理已经不能适应现有的税务征管环境。2016 年金税三期全面上线之后,国家推出了各种配套新政来打造税务管理大数据平台,如国地税数据整合、五证合一、统一企业编码、发票统一商品编码等,税务机关对企业的采购、销售、纳税等信息匹配了如指掌。税务管理的重要性提上日程。

一、发票的重要性

建筑企业却因规模大,管理层级多,生产流动性大,周期长等特点,出现发票管理的盲点。营改增后,营业税发票退出历史舞台,增值税发票取而代之,分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在企业管理中具有重要意义。

1. 发票是证明经营活动的法律证据。发票是记录各种经营活动的书面凭证。发票上载明的经济事项,既有经济业务内容,又有填制单位印章,经办人签章,监制机关等内容,因此,发票具有法律证明的效力。

2. 发票是加强财务管理的重要凭据。对于企业来讲,增值税的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具有不同效用,专用发票不仅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凭证,也是企业增值税的抵扣凭证(除税法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用于税款抵扣),加强发票管理是提升财务管理的重要环节。

3. 发票是维护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发票具有证明的作用,在一定条件下兼有合同的性质。发票既是买方的支出证明,也是卖方的收入证明,同时还是买方维权的合法凭证。在经济活动中具有重要意义。

二、未取得发票的原因

建筑企业在施工生产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会存在不同程度的欠发票情形,对于经济业务的买方来讲将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具体有以下原因:一是为保证现场施工进度及节点等原因,对分包商、供应商先付款后要求开发票,后期分包方、供应商以资金紧张、自身亏损等理由拒绝开具发票;二是因分包方(或供应商)注销、存在税务问题等原因前期未取得发票,后期难取得;三是因合同争议、结算纠纷等原因,造成不能及时取得发票;四是因结算手续不全暂估入账或对下结算时间晚等原因,造成不能及时取得发票,成本列支跨期。五是因拖欠分包商、供应商外欠款,对方要求偿还部分欠款后再开具发票或我方确定付款前才向我方开具发票。

三、采取的措施和建议

为降低分包商、供应商拖欠发票所带来的税务风险与损失,建筑企业要高度重视发票管理,对于存在拖欠发票的分包商、供应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发票催收力度,具体措施如下:

1.成本费用支出部门应及时做好对分包单位、物资供应商、设备租赁商等结算工作,特别是与存在结算纠纷的合作方,充分沟通确定解决方案,减少因后期结算有纠纷造成前期发票未取得情况。

2. 对于各种原因未取得发票的,不能简单的以止付为手段,应尽量协商解决。如,可先向对方支付欠发票金额所涉及税额的资金,以取得发票。

3. 对于各种原因无法提供发票的,但仍有应付账款可以扣留以弥补企业损失时,分两种情况处理:一是与对方协商从结算中扣留企业损失,核减其工作量,同时冲减应付账款;二是若不能协商核减工作量,直接协商从应付账款中扣留企业损失,列营业外收入。

无法取得发票要充分考虑增值税及附加费和企业所得税两个方面的影响。在增值税方面要关注待抵扣进项税转入成本,导致成本增加。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要考虑:一是不能取得发票(A)的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作纳税调增,增加应纳税所得额;二是账面应付账款余额(B)可扣留用于弥补企业损失。根据以上前提计算,企业应付账款账面余额达到一定金额可弥补未取得发票损失,否则即造成损失。建议用下述可弥补损失的平衡点,综合考虑扣留额度,以尽可能的弥补企业损失。同时,尽可能签订封账协议。

具体分以下两种情况(假设附加费合计为12%,企业所得税率为25%

1)扣留损失以核减工作量形式冲销成本,并减少应付账款。

求平衡点:

①一般计税项目(假设欠发票税率为9%)

A/(1+9%)*9%*(1+12%)*(1-25%)+A*25%=B,得B=0.3194A

②简易计税项目(假设欠发票税率为3%)

A/(1+3%)*3%*(1+12%)*(1-25%)+A*25%= B,得B=0.2745A

例,某项目(简易计税)与分包队伍结算分包费103万元(含3%税)后对方一直未提供发票,应付账款已支付部分,现余额为30万元,根据上式得,B=0.2745*103=28.27万元,即从应付账款扣除28.27万元,核减对方工作量,并完成封账协议,企业无损失。若,应付账款余额为10万元,则企业扣留10万元签订封账协议,仍损失28.27-10=18.27万元。

即,与合作方谈妥-28.27万元的工作量结算,同时支付对方30-28.27=1.73万元的应付账款。具体分析如下:

假设对应收入为120万元,涉增值税3.6万元。

正常收取发票情况下,企业净利润:

[120-100-(3.6-3)*12%]*(1-25%)=14.946万元

现在实际结算为103-28.27=74.73万元,不能取得发票,企业净利润:

[120-74.73-3.6*12%] *(1-25%)-74.73*25%=14.946万元。

2)扣留损失直接冲销应付账款转入营业外收入,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求平衡点:

①一般计税项目(假设欠发票税率为9%)

A/(1+9%)*9%*(1+12%)*(1-25%)+A*25%=B *(1-25%),得B=0.4258A

②简易计税项目(假设欠发票税率为3%)

A/(1+3%)*3%*(1+12%)*(1-25%)+ A*25%= B *(1-25%),得B=0.3660A

例,某项目(一般计税)与分包队伍结算分包费327万元(含9%税),分包队伍已提供发票218万元,剩余109万元对方一直未提供发票,应付账款已支付部分,现余额为50万元,则应扣留多少应付账款可以弥补企业损失?

根据上式得,B=0.4258*109=46.41万元,即从应付账款扣除46.41万元转入营业外收入,并完成封账协议,企业无损失。若,应付账款余额为10万元,则企业扣留10万元签订封账协议,仍损失46.41-10=36.41万元。

即,从合作方应付账款中扣留46.41万元,双方签订封账协议,企业确认营业外收入。具体分析如下:

假设对应收入为120万元,涉增值税10.8万元。

正常收取发票情况下,企业净利润:

[120-100-(10.8-9)*12%]*(1-25%)=14.838万元。

现在109万元不能取得发票,增加营业外收入46.41万元,则企业净利润:

[120-109-10.8*12%+46.41]*(1-25%)-109*25%=14.836万元。

应付账款余额在达到拖欠发票平衡点时可弥补企业的损失,即应付账款余额不足拖欠发票平衡点时,企业将遭受损失。

以上是相对理想状态,实际工作中会遇到应付账款无法扣留的情况,如分包商、供应商对企业所欠款项提起诉讼,在经济案件中,欠款与欠发票不属对等义务,不能在欠款案件中要求减少支付,如结算等证据齐全,法院将判决全额支付欠款;对于因分包商、供应商拖欠企业发票而造成的损失,法院会主张另行起诉要求赔偿,这样就会增加我们的人力成本、资金时间成本等,且最终可获得的赔偿额度也有不确定性。

4. 对于存在债务诉讼的,因不能在债务案件中主张拖欠发票造成的损失,建议在收到债务起诉书时即刻着手主张拖欠发票造成损失的诉讼,以保企业利益。对于分包商、供应商以亏损等理由拒绝提供发票,且账面应付账款余额不足以弥补企业损失的,建议直接走法律程序。

5. 为避免拖欠发票单位的应付账款被强制执行的风险,要对已经签订的合同,同时签订补充协议,将对方不能提供发票,约定为违约行为,由此导致企业增加企业所得税等经济损失,对方须支付违约赔偿金。对新签订的合同,在合同中增加补充条款。对于合同已经履约完成的,尽快采取上述3方式挽回损失并完成封账协议,确保企业利益不受损。

6. 对于分包商、供应商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无法提供发票的,应按照国税总局2018年28号公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准备资料,必要资料为乙方已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等证明、合同或协议、非现金支付凭证,取得前述资料,可证明业务真实性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以挽回损失。另,上述可以在税前扣除部分,若存在应付账款的部分,税务机关认为未支付部分不属于实际发生,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结束语

发票虽不是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唯一凭据,但除企业内部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会计原始凭证外,发票在成本中占据巨大份额,加强发票管理,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将与经济业务相关的如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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